为更好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银监会于2006年出台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鼓励农村地区创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但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相比,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却比较缓慢,并时常暴露出一些违约风险或违法案例。例如,最近一则有关南京农民资金互助社倒闭,致使3200万存款去向不明的消息,再次将农村资金互助社推向舆论的风头浪尖。
从新闻报道的内容看,倒闭的互助社——砖墙镇农民资金合作社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成立于2010年8月,由当地的螃蟹养殖、经销大户史忠国等20多人发起,注册资本60多万元,主营业务为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服务,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但从实际情况看,这家互助社的负责人通过非法集资等手段,大量吸收个人农户及周边企业的存款,将资金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进行违法运作,最终造成了如此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虽然,本案的出现有一定的偶然因素,但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实上,为了确保农民资金合作社的资金安全和控制风险,江苏省南京市农村经济办公室早在几年前就印发了《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对所辖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了明确的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等具体要求。在砖墙镇农民资金合作社的章程中也明确指出吸收资金的对象仅限于本镇的农户,而且每户不能超过十万元,但在实际操作中,砖墙镇农民资金合作社却没有照章办事,作为上级部门的农村经济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可见,对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的缺位与失效是造成本案的关键因素,因此,笔者将从风险防范与金融监管的角度对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制度框架。目前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监管管理规定、审批流程要求及示范章程等部门规章,以审批和指导为主,缺乏实际监管措施和手段。因此,应参照其他中小金融机构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其统一的法律框架。同时,各地也应根据自身特点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监管主体。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监管的角度看,目前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包括银监分局、地方金融办、工商部门及地方农经委等,容易出现多头监管的局面,婆婆太多反倒容易出现无人问津。因此,建议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将日常监管交由金融办具体负责,而银监分局则负责监管指导。
完善公司治理。从本质上说,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组织形式,因此,在股东构成及组织结构中更应该突出“平等”和“互助”的特点。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应严格限制大股东控股比例与权力,保护小股东(村民)利益,并突出互助合作社的内外部监督。
明确资金用途。成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旨在帮助农村地区涉农业务的资金融通,重点扶持小额、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农户贷款,因此,为确保互助资金能够回归本源,则应将资金用途进行一定的限定。由于地区差异,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可能已无传统农业,因此更应当对其资金用途或规模进行明确界定。
降低融资门槛。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其中符合条件是指资金规模要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商业原则办事是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银行业或金融机构融资要实行有偿计息。由于大多数资金互助社资金规模小,很难达到银行融资条件,也无力承担商业性利息水平,因此,要实现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融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则必须要降低互助社融资的门槛。
拓展外部合作。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之所以还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自身规模较小,业务领域单一,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互助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例如,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并应根据业务和项目特点,进一步拓展与城商行等普通商业银行以及基金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的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