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健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被纳入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种种迹象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如箭在弦。
事实上,国务院早在1993年就已经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但时至今日该梦想仍未实现,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直存在争议。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参与的银行根据吸收存款的规模及承担风险的大小向存款保险公司缴纳相应保费,形成存款险基金。当银行发生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保险基金能够及时向储户兑付存款损失,保护储户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看似能够维持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为什么一直饱受争议?综合各方面观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一是引起道德风险。从存款人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将导致存款人忽视对银行经营风险的担忧,降低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意识。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将诱使银行更倾向于从事风险高而潜在收益大的投资活动,从而提升了银行的风险。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也可能导致监管者轻视风险程度,忽视金融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性。
二是未增强市场信心。从国外的情况看,虽然全世界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但它的存在并未避免银行危机的发生,在涉及重大破产案例时,仍需政府出面提供隐性担保。从国内的情况看,虽然我国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但从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和银行改革的实践看,实质上是采用了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保险制度。如果建立市场化的保险制度,势必会降低储户对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的信心。
三是实际作用有限。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银行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大型商业银行的数量少但规模大,造成银行体系的集中度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大数原理为基础的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的有效性。简单地说,即便存在存款保险制度,也无法完全依靠存款保险基金解决大银行破产清算的问题。
四是银行积极性不高。从大银行的角度来看,依靠自身的资产规模,适当进行资产结构调整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和化解非系统性风险。从小银行的角度来看,缺少了政府的隐性担保,会使公众认为“政府抛弃了他”,引起储蓄资金从小银行向大银行的转移。
五是削弱银行竞争力。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按照比例缴纳保险金,相当于额外增加了准备金要求,削减了商业银行的运营资金规模,势必影响到其业务和利润空间。在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高银行监管标准的大背景下,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进一步削弱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六是引发监管重叠。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保险公司对被保险银行有监督权限,而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权已完全赋予了银监会,其职责范围覆盖了全部的银行机构。存款保险公司如果仍以监管部门的角色出现,势必引发监管职能和权限的重叠,降低监管效率,提高监管成本。
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破产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前提或保障。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可回避的发展路径,对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化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