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是为促进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资源综合配置与创新服务,是实现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一系列体制机制安排。从国际“创新型国家”的成功经验看,技术革命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可以称之为社会财富创造的两翼。从经济增长理论的角度看,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巨大差距,主要原因是技术进步对经济体财富增长贡献的差距,而这种差距很大程度上是由金融体系发达程度及其对科技创新支持的有效性决定的。因此,加快探索科技与金融有效对接的模式、机制,打通技术与资本紧密结合的通道,不仅对于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成果产业化,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整个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和现代产业体系的构建也将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
科技金融发展取得的成就
我国政府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关注金融促进科技发展的相关问题。随着金融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行业的不断壮大以及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市场化的发展,我国科技金融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第一,科技金融相关政策法规逐渐完善。早在1985年,我国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便提出要以风险投资的方式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积极开展科技信贷的联合通知》,明确提出积极促进银行贷款支持科技发展的思路。1999 年,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并依此成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此政府成立科技创新基金便成为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在金融和科技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形成了一系列科技金融工作实践经验总结,并以政策法规的形式予以鼓励、试点和推广。2006 年国家发布了《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其中有 9项政策涉及科技金融,涵盖银行、资本市场、保险、担保、风险投资等方面。2007 年,财政部与科技部制定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 年,科技部与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10 年,科技部联合“一行三会”出台《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2011 年,财政部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和发改委联合下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年,科技部、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对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和金融支持,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年,国家九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围绕科技企业信用体系、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等9个重点领域阐述了中关村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二,政府对科技金融发展的引导功能逐渐加强。科技创新及其市场化具有一定的风险,政府承担一定的财政投入和监管职能以引导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是世界各国通常的做法。首先,运用财政直接补贴、建立风险补偿金、设立引导基金等多方式投入科技创新项目,并以财政投入为杠杆引导金融部门资金加大对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1999 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该基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时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截至 2012 年底,创新基金累计立项项目39836项,累计财政投入220.9亿元,支持金额 121.7 亿元。仅2012年,该基金直接拉动地方政府、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资金投入514.33亿元。其次,建立工作机制,促进产金结合,搭建对接平台。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为消除信息不对称,各地政府采取措施,为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搭建沟通桥梁,使金融机构的投资意向与科技项目的资金需求相匹配。例如,北京市科委从承担科技项目的企业以及全市7200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挑选出有融资需求的优秀企业推荐给银行,帮助银行对企业发展前景和还贷能力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取得了明显成效。再次,规范中介机构,完善服务环境。科技金融发展离不开担保、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参与。为了提供更完善的金融促进科技发展的服务环境,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培育、发展中介机构,同时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例如,北京市于2003年7月成立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该机构是中关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平台,起协调信用中介机构、银行和担保机构业务、为企业提供快捷的信用评级和融资担保服务的作用。
我国科技金融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受一些主观和客观因素影响,科技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还没有得到全面系统解决,科技金融发展程度没有完全跟上科技创新的步伐,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创新和科技型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一,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统筹机制有待完善。工作机制方面,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统筹金融工作包括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却不掌握和分配科技金融扶持资金,难以真正承担科技金融统筹工作;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都开展了科技金融相关工作,但由于科技企业类型众多,属于不同行业,且拥有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使得其牵涉的部门较多,各部门对科技金融的支持不可避免产生重合,造成管理资源的重复与浪费。政策配套方面,现有科技金融支持政策已经很多,但缺乏整合,还没有形成针对科技型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系统支持政策。特别是部门政策之间相互衔接度不够,存在各自为战的情况,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资金统筹方面,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都设立了与科技金融相关的专项资金,不利于统筹安排,可能导致支持重复和缺位并存。地方政府各专业主管部门以及高新区管委会等区域主管部门在科技金融工作上也经常出现各自为政、管理重复的情况。
第二,对初创企业和新型融资方式支持力度有待加强。早期科技型企业由于风险高,很难从市场上获得融资,更需要获得政府的支持。但在实践中,财政资金出于保值增值的考虑,更倾向于扶优扶强,并没有起到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一方面,目前政府资金的贴息政策,大多都是根据企业的收入、利润增长情况来决定贴息比例,早期科技型企业还没有产生盈利,也就无法获得政府贴息支持。而政府会对上市企业给予一定奖励,但这些企业本身已通过资本市场融得了巨额资金,政府再给其补贴,有“济富不济贫”之嫌。另一方面,各部门支持重点仍偏重于贷款担保等传统信贷方面,对与科技企业特点更加匹配的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第三,大型商业银行开展科技金融的积极性有待提高。目前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大型商业银行占据主导地位。这些银行一方面面临管理和考核上的制约,内部都建立了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外部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则对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都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小、获得担保能力弱,使得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成本高、缺乏风险分担,普遍“不经济”。在这样的条件下,大型商业银行必然倾向于选择那些实力雄厚、单笔贷款数额大、放贷基本无风险的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客户,缺乏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的积极性。专门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民营银行发育严重不足,对早期科技企业的服务很难到位。
第四,直接融资渠道发展面临诸多制约。一是资本市场门槛过高。对于绝大多数早期科技企业来说,不仅主板上市绝无可能,通过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也困难重重。以中关村为例,虽然代办股份转让试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开辟了一条新路,但目前挂牌企业占示范区企业总数的比重不足1%。同时,债券市场不发达,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规模太小,能够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基本上是信用等级很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二是股权投资发展面临诸多限制。目前我国股权投资机构多为投资于拟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PE),以早期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VC)及天使投资有所缺乏。同时,股权退出机制仍不完善,私募股权资产交易市场、并购市场不活跃,退出方式仍以上市为主,投资人很难通过转让股权获得收益。
第五,中介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配套环节发展滞后。科技部、工信部、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政府部门在服务和管理中,积累了大量与企业科技研发、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能力的信息,这些信息分散在各部门,缺乏整合和有效的共享、集成和开发应用,没有发挥出对科技企业融资的促进作用。同时,缺乏有公信力的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欠缺有效的知识产权质权处置和流转途径,限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业务的开展。
推动我国科技金融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作用,促进融资风险在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合理分担,促进中小银行、民营银行等不同类型银行加快发展,建立健全以政策性资金为引导,以股权融资为主体,多种融资手段统合使用的科技金融体系,实现科技与金融两大要素的良性互动。为了实现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目标,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强统筹,建立完善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推动科技金融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以现有的各部委科技金融工作组为基础,设立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一行三会”等相关部委。委员会负责全国科技金融发展的总体指导,研究制定落实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金的使用。各地方政府也可成立相应的地方性科技金融工作协调组织,切实加强跨层级、跨部门联动,形成合力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二是整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各部门出台的支持科技企业信贷融资、债券发行、上市、私募股权融资,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等政策的分类整合。三是强化政府企业信息平台功能。归集和整合科技部、工信部、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部门的科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监管和综合服务平台,促进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和共享。
第二,突出重点,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一是重点扶持初创期、产业化阶段科技企业。依靠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以及专业团队评审等多种方式,挑选出创新潜力较大、发展前景有望较好的早期科技企业,通过贴息、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共享等方式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二是调减或取消对上市、成熟期企业的财政补贴。对已经通过上市获得大量资金支持的企业,以及信用星级较高、融资相对容易的企业,取消财政奖励,降低贴息比例,把这部分资金转向用于扶持融资真正困难的早期科技企业,特别是首次融资的小微企业。三是加大对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支持力度。要把财政资金支持股权融资的着力点放在支持股权机构发展、做大母基金规模上,通过母基金的引导和带动,切实放大财政资金的效用。适当提高财政资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贴息比例,加大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扩大风险备偿金规模。
第三,放松管制,大力促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一是聚集更多专业化的“一般合伙人”团队。进一步完善落实有利于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发展的便利机制和激励机制,大力吸引行业经验丰富、行业背景深厚的专业投资团队。二是激活“有限合伙人”庞大资金储备。发挥各地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整合现有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追加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做大母基金规模,加快母基金投入步伐。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捐赠基金、境内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和成熟个人投资者等期限较长的资金,积极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三是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全力支持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更多私募股权资产在交易所交易。同时,大力发展并购市场,让投资人更加便捷地通过转让股权获得回报。
第四,激发活力,发挥银行等间接融资机构作用。一是推动政策性金融发挥更大作用。深化政府与政策性银行的合作,支持开发性金融开展“统贷”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扩大批量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资金规模。二是设立科技银行或创新创业银行。充分发挥银行的资金优势和股权投资机构的信息优势,借鉴“硅谷银行”商业模式,大力发展投贷一体化。三是培育和发展民营中小银行。抓住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机遇,申请先行先试政策,争取早日设立民间资本出资的科技银行。
第五,完善政策,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一是支持担保机构发展。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通过分保、联保等方式分散担保风险、增强担保合作、提高行业承保能力。支持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特色担保公司。二是提高信用评级能力和水平。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共同开展对科技企业的综合信用评定。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推动提高评级报告质量,扩大评级报告应用范围。三是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和处置等配套服务。研究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属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评估信息服务网络。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丰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权处置,鼓励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