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立项时间:2010年1月,预计结项时间:2011年11月。
“金融消费者”,并不是一个新的词汇,早在上世纪末的时候,国外发达市场已经提到了这个词。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法》、美国的《金融现代服务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都在大金融的背景下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以促进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针对本次金融危机,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其改革的重点内容均包含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例如,为应对金融危机,英国财政部出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包含了市场必须要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产品;对于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及产品,消费者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向金融机构追讨损失等条款。而奥巴马政府更是直接提出要建立一个新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像信用卡、抵押贷款、个人储蓄等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都将受其监管。该机构将拥有与其他监管机构同样的权力,包括规则制定、从事检查、实施罚款等惩戒措施。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金融产品和服务迅速增加,金融消费者队伍不断壮大,出于对潜在利益的追逐,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市场开拓和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信息披露不充分,以获取佣金为目的的过度交易和违规操作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由于金融消费主体双方的市场地位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缺乏类似西方的消费者主权思想启蒙,而主要是为应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突然出现的严重的消费者人身损害问题,带有明显的危机对策和实用主义性质。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领导以及地方当局的主管,都提出了要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我国金融市场本身的原因,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侵犯以及保护情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并进行科学的研究与判别,不仅有助于我国金融监管改革,更有助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