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课题立项时间:2004年6月,预计结项时间:2005年6月。
本课题主要研究内容:(1)分析国外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立法现状和立法模式,将立法模式分为三种:英美模式、日本模式和混合模式。通过分析指出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应采用混合模式。(2)研究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工具(SPV)的法律架构。SPV在金融资产证券化中处于非常关键的地位,它法律架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特殊目的信托架构,一种是特殊目的公司架构。通过对两种架构的分析与比较,得出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在初期应采取特殊目的信托架构,在条件成熟时可采用双轨制,即引入特殊目的公司。(3)分析我国金融发展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这些主要障碍包括:一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抵押贷款支撑证券的性质没有清晰的界定;二是现行法律没有对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等作出规范;三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SPV无论采取信托方式还是公司方式都存在一定的障碍;四是没有制定出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五是现行法律对实施信用增级的制约;六是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约;七是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债权转让和抵押权变更的规定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约。(4)发展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