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相关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热议,其本质上是风险与效率的平衡问题。无论如何,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化的持续推进,对于支付清算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并且逐渐从金融后台走向中前台,与公众切身利益更加密切相关。在一个蓬勃发展、生命力涌动并且躁动的支付市场上,各方出现利益诉求的差异,并不让人感到奇怪。然而需要看到的是,近期各方争议的落脚点,实际上都可以放到一个层面上展开,即如何判断支付清算市场创新中的风险问题。
众所周知,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开始高度重视金融风险传递和积累,并且推动了一系列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以避免再次出现大范围的市场危机。其中,支付清算体系作为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曾经在风险传染、流动性迅速枯竭中产生了一些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也成为各国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在银行间、非银行、证券这三大支付清算体系中,都出现了相应的审慎监管倾向。同样在我国,虽然没有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太大冲击,但也在反思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与完善。然而,由于我国支付清算市场尚处于发展前期阶段,并且尚未构建起国际化的跨境支付清算机制,因此其对于宏观风险的贡献度有限,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充分重视,也没有纳入到已有的监管模式探讨中。
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带来了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支付的巨大增长空间,而且以支付渠道承载的金融创新,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服务功能的不足,也带来像余额宝一样令人瞠目的产品。在此过程中,风险问题的考量当然会扑面而来,成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博弈的重心,也间接把各类机构和公众都牵扯进来,更有各种“混水摸鱼者”。
在此我们想要强调的,是对于支付领域创新来说,风险与效率本来就是一个跷跷板,达到平衡并不容易。作为监管者,其利益最大化目标,就是实现风险最小化;作为市场机构,自然更加重视效率和内部风险,而把具有外部性的风险放在其次。这些现象都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争议焦点的支付体系风险问题,现在缺乏有效的量化分析模式,也没有可持续的、透明的评价机制,进而使得各方经常陷入定性评价的“非此即彼”的思路,甚至情绪化的极端,谁也难以说服谁。
我们认为,解决矛盾的思路,就是推动支付体系风险的量化分析,这需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对于支付清算体系的风险进行分类和识别,这就需要从多个维度确定支付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的方面,一是从支付业务类型来区分,例如新兴的移动支付等,把诸多不同类型的机构主体都纳入其中;二是从支付服务提供主体来区分,如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三是从支付清算的功能环节来区分,如按照国际惯例把完整的支付清算过程,分为交易、清算、结算三个部分,不同部分的风险特征有所差异;四是按照支付交易规模特点,从批发性支付系统和零售性支付系统两大部分来区分;五是从公众最为关注的支付工具来看,可以从传统非现金支付工具与电子支付工具两者来区分。总的来讲,推动这些研究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使人们看清楚,哪些才是支付体系自身可能产生的风险要素,这些风险主要源于哪些环节,其基本特点是什么。
其次,在看清楚支付风险的大体情况之后,就需要对其加以量化分析,从而使人能够准确判断各类风险的具体程度。在此,无论是在金融市场上,还是各国支付体系的风险监测中,都有许多成熟的理论模型和监测模式可以借鉴。归纳来看,可以把分类识别后的风险,分为两大类进一步予以量化,一是系统性风险,二是非系统性风险。在结合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构建有效的支付风险评估模型,分别判断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程度。对于前者,需要由多个部门协调、学界和业界共同参与,确定相对合理的、特定机构或产品风险达到系统重要性的评判标准;对于后者,则需要适应我国支付市场的复杂性,确定多元化的评估指标体系,例如网络支付安全就是国人突出关注的问题。这一步骤的最终目的,就是使人们准确掌握支付体系的具体风险特点,并且有可能的情况下,对于各国的支付体系风险状况进行横向指标比较。
再次,则是支付风险的应对和处理问题。一方面,为了适应未来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的迅速发展,亟需构建专门的支付审慎监管模式,包括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二者的目标都是监测和防范支付风险,区别在于微观审慎监管监测和防范的是单个机构的非系统性风险,而宏观审慎监管对应的则是系统性风险。在识别和量化支付风险之后,就需要有相应的处理机制,来防范、缓释、归责相应的风险,避免其积累和恶化。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整个金融市场和支付清算体系都处于快速变革当中,面临与世界各国完全不同的情况,很多方面也缺乏先例借鉴,因此还需要进行支付风险与支付创新收益的衡量。即需要判断,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支付创新带来的行业和社会收益,足以弥补其带来的潜在非系统性风险,且不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市场机构愿意付出一定风险补偿成本,这就涉及到监管容忍度的确定。
最后,则是支付风险的公开披露机制建设。在经过各方充分论证,构建一套相对合理的风险量化分析体系,并且运用于实践之后,就需要把支付风险向公众予以充分披露。当然,不同的主体都可以参与到这一工作之中。例如,一是从央行等监管部门层面,可以借鉴部分国家经验成立“支付清算系统风险监测委员会”,重点发布系统性风险的统计分析指标,并且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二是从支付清算协会的角度,可以推动非系统性风险的量化评价机制建设;三是各类支付清算组织和机构、学术组织也可以充分参与其中,构建行业支付风险的评估体系,让公众来评判其科学性。
应该说,存在金融风险也是金融活动的内在特质,风险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但一旦跳出监管的“潘多拉之盒”也会带来噩梦。金融既离不开风险,也要避免风险的失控。支付清算作为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之一,同样面临类似的困局。总而言之,在零售支付、非银行支付等领域加强风险监管的确是全球趋势,同时,我国存在面向支付服务消费者的巨大创新需求也是事实。对此,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确实可以做到并行不悖,但必须了解“跷跷板”的平衡点在哪里,这就需要各方都跳出“模糊性”思维定式,逐渐以数量化的手段来理性认识风险、确定真实风险状况,从而既真正提高对支付风险的重视,也降低对风险的不必要恐惧。只有这样“拿数据说话”,才能使公众既不会误读监管者出台的某些旨在防范风险的措施,也不再迷惑于市场上屡见不鲜的风险案例警示,真正使得亟需推进的支付消费者保护能够获得更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