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举行的上海国际电影节上,“众筹”成为电影融资关键词。我们看到,虽然众筹模式的火爆程度与P2P网络借贷还有差距,国内发展也远不及欧美,但同样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热潮中的“亮点”。
在当前流行的、最令人关注的股权众筹兴起之前,早期国外的众筹实际上更多体现在利用网络为各种创意、创作、产品进行小额筹资,例如著名的Kickstarter旨在帮助回报有限的项目获得融资,如桌上游戏、艺术项目等,并且一直反对转向股权众筹。除此之外,欧美还有一些旨在推动公益和慈善活动的网站平台,有时也被纳入到众筹模式里。从更加广义上看,还有人把P2P网络借贷也作为一种债权式的众筹平台。
应该说,从众筹的英文“crowd funding”来看,本意是指向大众进行集资,也就是“凑份子”,但是这种筹资与传统模式的区别,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不仅把零散的资金更容易集聚起来,而且提供了相较传统风险投资更加灵活的机制。本质上看,P2P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的模式及风险特征差异巨大,所谓债权类众筹实际混淆了二者的不同特质。
进一步来看,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下,真正值得关注的,无非是以股权对应的众筹活动,以及以商品或服务返还的众筹。对于后者,是近些年来国内存在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触及政策“红线”,许多众筹平台所采取的模式。就其实质看,体现出了“团购”、“预购”的特点。与融资性的金融功能相比,这些模式更接近于商业运营模式,只是结合了一部分商业信用因素。对于前者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规则的可能变化。主要“红线”有两方面:一是是否公开发行,对不特定的对象发行;二是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否则的话,就可能陷入非法集资或非法证券活动的陷阱。虽然证监会已经表示正在研究制定规则的可能性,但短期内还难以出台类似美国JOBS法案等用来规范股权众筹的法规。
综合来看,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股权众筹提供了可能,但基本支撑还是充足的信用环境与约束机制。与欧美相比,我国的信用信息环境、企业和个人信用环境等,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各样的“线上”金融创新,都离不开“线下”传统方式的直接或间接支撑。
与其他服务于资金配置的金融模式一样,众筹涉及到三方面的主体: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中介。
从资金供给者来看,虽然美国已在降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资格,但正如美国证监会曾经的解释,股权众筹比较适合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人,或者是超过100万美元净资产(不包括房产价值)的人。应该说,股权众筹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投资者具有鉴别力,以及额外风险的承担能力。特别在我国,可能短期内不应走向社会化和大众化,还应坚持适度投资人门槛。在此过程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重中之重。
从资金需求者来看,众筹的根本还是坚持“小而美”,即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全球性难题,即便在美国这样发达的金融体系中,也还存在金融支持的“空白区”。应该说,我国发展众筹的合理定位,仍然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草根金融部分,而非服务于房地产、工业项目等大型、中长期资金需求领域。当然,实践中的很多案例也证明,这种“线上VC”项目和企业可能并非最拔尖的,或许是线下VC认为风险较高的,所以加强信息披露和防欺诈也是监管重点。
从资金中介来看,考虑到股权众筹等中介平台的金融服务性质,也应当给予特定的行业或牌照约束。例如在美国,众筹监管的核心还是针对中介机构,法律规定其必须在证监会注册为经纪自营商或集资门户,还要求其必须提供包括风险披露、投资者教育等其他材料。
俗话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正如Crowdfunder联合创始人Chance Barnette认为,美国众筹的流行与硅谷活跃的创投环境有关。在我国经济金融文化背景下,更需要在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狂热中保持冷静和谨慎。例如,与基于互联网开放型、广泛性的大平台发展思路相比,短期内把众筹作为开拓社区金融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区域小微金融创新的试验田,或许更容易实现效率与风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