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P2P网络借贷具有互联网时代特有的金融交易效率与金融信息交互价值。借助于扑面而来的大数据时代,确实能为改革缓慢的我国金融体系增添活力。但应力避夸大和扭曲,更不应把商业模式与金融普惠等道德层面的“高大上”纠缠起来。如任其无序发展,必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爆发的重灾区。以业务功能甄别为核心,实现多部门协调监管,并且注重自律组织的作用、地方金融监管的责任,或许是当下P2P网贷监管的可行选择。
随着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热度下降,P2P网络借贷越来越多的“跑路”事件,已成为当下国人最为关注的互联网金融形态。
P2P网络借贷企业近年来在欧美获得了迅速发展,并且在与监管部门的磨合中,逐渐找到了合适的定位,而且许多平台逐渐走向跨国经营。P2P网贷被移植到我国之后,获得了更加“狂热”的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交易规模,都逐渐居于全球前列。然而,真所谓“橘生于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中国式的P2P网贷在超速发展的同时,距离其欧美“老师”的模式则越来越远,更与“P2P”变得南辕北辙。P2P是peer-to-peer的缩写,表达了个人之间通过互联网交互,真正把中间商抛开。网络借贷平台的出现,本是为了让资金供求的交互拥有良好的信息甄别环境。但在实践中,由于金融信息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国外的P2P网贷平台在交易中承担了更多责任,并且受到监管者更严格的规范。但即便在信用环境相对健全的欧美,网络借贷实际上也难以完全达到真正的P2P交易。当大量机构投资者介入,甚至全球P2P网贷龙头lending club已进入上市静默期之后,其已开始与许多人的金融“乌托邦”梦想拉开了距离,逐渐蜕变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种商业模式。
至于我国目前的P2P网贷,依笔者之见,已充分具有本土特色的我国这些平台企业,更需剥去各种五光十色的“面纱”,“P2P”帽子已可去掉,从其本质特点加以剖析。据此,不妨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两方面来理解当前国内P2P网贷热潮的实质。
从制度层面看,P2P实际上是我国日渐活跃的民间融资借助于互联网“东风”的一次总爆发。究其原因,一是现在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更加突出,在金融市场化改革不断加速的背景下,近年来政府对于民间融资的容忍度不断上升;二是包括《放贷人条例》在内的民间融资市场的“顶层法律设计”一直缺位,致使有效的游戏规则始终阙如,地方民间融资规章的探索也成效不显;三是与互联网有关的创新,总是会被人们在潜意识中放到“新经济”领域,否则就是不具有“互联网思维”的老顽固,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华丽面纱”更容易使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迷惑乃至迷信;四是在利率市场化大潮中,多轨制下的资金交易高回报已处于“版本末期”,在投资亮点缺乏的中国经济体系中,民间始终丰盈而躁动的投资和投机资本,都试图赶上最后的“末班车”,进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从技术层面看,不可否认,P2P网络借贷具有互联网时代金融市场虚拟化发展的新特点,体现出特有的金融交易效率与金融信息交互价值。借助于扑面而来的大数据时代,确实能为改革缓慢的我国金融体系增加一些活力。此外,在拥有全球领先的网络人群但居民财富管理工具奇缺的我国,P2P网贷理所当然成了中产阶层探索理财和体验放贷的途径。
但同时也不容否认,P2P网贷的积极作用虽然突出,但如果任其无序发展,必将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爆发的重灾区。因此,要理性认识和应对P2P网贷,还需回到其民间融资的本质。我们看到,民间融资亦可分为直接和间接融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属于直接融资,通过各种基金会、合作社及其他类金融组织开展活动属于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过程中,可以出现各种中介组织,如同投行和券商一样,来促进交易的完成。按照相对规范的P2P网贷发展方向,更接近于民间直接融资的中介,因此也被许多国家监管部门作为证券中介来监管。
因此,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按机构监管的逻辑思路,实际上无法管好包括P2P网贷在内的、越来越多的新兴金融组织。按现在可能的P2P网贷监管思路的演进,将来很可能重蹈农村资金合作社的乱局。即一方面,纳入监管内的资金互助社增长非常缓慢,而另一方面在监管之外,市场上充斥着大量开展合作金融业务的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供销社,分别由工商部门、农业部门、供销合作总社、地方政府金融办等管理。通俗地说,如果作为投资信息中介,P2P网贷似该由证监会多管些。即便出台严格的规则,那么众多都有所违规的P2P网贷平台,是如农村合作社一样被摒除在监管责任之外,还是需要司法和执法层面配合取缔呢?这显然也是难以处理的困局。
或许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才是解决这类矛盾的关键。作为出发点,就是需要进一步厘清P2P网贷的业务性质与定位,即究竟其经营的是“信息”还是“资金”。经营信息显然更符合国外P2P网贷的特点,也属于民间直接融资中介的范畴,这就需要在监管中始终以信息互动、披露、透明、评估等为核心,并且回到其证券监管为主的特质,并由此推动民间直接借贷游戏规则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所批评的资金池、自融、自用型平台,显然属于民间间接融资主体,其风险控制和市场规范,则须回到类金融组织的准入和监管上,只是多了个网站渠道。当然,对依靠网站来“挂羊头卖狗肉”的欺诈行为,理应回到司法层面解决。如此,以业务功能甄别为核心,实现多部门协调监管,并且注重自律组织的作用、地方金融监管的责任,或许是当下P2P网贷监管的可行选择。
应该说,P2P网贷的真正价值,是服务于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人创业,是提供给居民丰富的投资产品,是增加金融交易信用建设与信息积累,是促进民间融资的“虚拟”阳光化。只是迄今除了吸引投资“魅力四射”,其他领域都还有所不足。客观地说,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探索,确实能走出自己的特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但应力避夸大和扭曲,更不应把商业模式与金融普惠等道德层面的“高大上”纠缠起来。在淘宝上的“P2P网贷站点套餐”都在热销的时候,尤其需要多泼点冷水,促使P2P网贷回到应有的价值轨道上来,如此,方可避免在市场狂热中被毁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