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保监会公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成为国内首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文件。
我们看到,互联网保险在国外早已有之,主要包括两种大模式:一种是保险公司自建渠道,或成立网上保险商城,或设立电商子公司;另一种则是借助现有第三方的网上保险平台。网络保险最早出现在美国,例如,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创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单。1997年初,81%的美国保险公司至少有一个网址。同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网络保险服务公司INSWEB用户数是66万,1999年增加到了300万。时至今日,国外保险电商发达国家已经发展较为成熟,比如美国部分险种网上交易额已经占到30%-50%。
在我国,2000年8月,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从此专业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纷纷涌现。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互联网保险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以万能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引爆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市场。2013年“双十一”当天,寿险产品的总销售额超过了6亿元,其中国华人寿的一款万能险产品在10分钟内就卖出1亿元。
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带来的风险也值得关注,其潜在风险有两大方面。一是技术层面,如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的风险。二是信用层面,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投保人的信用可能难以甄别,而且投保人准确获知产品内涵的程度也可能受限。
正是由于对风险的考量,进入2014年以来,多家保险机构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够规范,均被叫停。综合来看,出现问题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都有几方面表现。一是预期收益过高。二是风险提示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完善。三是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可持续性存在问题。四是消费者保护做得不够。五是某些甚至具有博彩性质,距离保险的本质越来越远。
无论保险在财富管理方面有何创新和突破,风险管理都应该作为其“安身立命之本”。互联网时代进一步打破了传统业务模式的局限,甚至出现更多保险与投资、融资的跨界融合,此时更需要在把握互联网保险“蓝海”的同时,避免迷失于短期的“噱头”和战略扭曲。
对于监管者来说,一方面是对于互联网保险创新需要包容和支持,另一方面则要进一步明确游戏规则,确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底线”,同时促使互联网保险机构加强风险控制,把保护消费者放到更高的地位上。此外,还需对于线上、线下的保险业务协同,制定更加高效、规范的规则,最终是为了促使互联网保险回归保险业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