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充分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主要围绕当前我国目前近4.7万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明确将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并严控和弱化一直被诟病颇多的专项转移支付。
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首先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尤其是新型城镇化带来的需要。所谓新型城镇化,其核心在于实现以人为本,而不是偏重传统意义上的“高楼大厦”。伴随这一思路转变,最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居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一般地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条件的均等。要实现这些,就需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中央利用多种手段来避免各地方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存在过大差异,转移支付手段正是履行这些政策目标的关键。通俗地说,以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使多数人至少在底线上更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成果。
不过,需要看到的是,转移支付制度改革背后始终存在着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难题。回顾历史,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协调,一直贯穿着近现代和当代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以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看,1953年为83%,此后不断下降,改革开放之前出现12%左右的历史低点。1978年到1985年处于上升周期,最后达40%左右,然后又是下滑到1993年的22%,直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才最终确定了50%以上的稳定比重。2009年至2014年又呈现下降趋势,再次降到了50%以下。对此我们认为,在规范预算制度的前提下,财力下放地方更适应现实需求。因此,在当前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转移支付的同时,也要避免以此为由重新强调中央财力集中,因为财力集中在增进公平性同时,也带来额外成本和效率损失。
还有,中央转移支付的机制安排尤其重要。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占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41.8%,实际上造成了大量的寻租腐败、“跑步进京”等现象。所以,这次改革的大方向显然是正确的,就是推动转移支付模式的制度化建设,在此过程中减少相关部门的“相机抉择”,而使其逐渐成为依靠法律法规而自行运作的“内在稳定器”。
同时需要注意,正如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的“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可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逐步推动建立政府引导、社会组织评价、群众参与的分配机制”,将来为进一步增加转移支付的分配合理性,可以改变财政资金必须由政府安排的固有思路,充分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运用公共服务外包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支撑,以更高的透明度为保障,构造一个在公众心目中更加公开公平的转移支付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