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内容共九条,被市场简称为“国九条”)。“国九条”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下发,不仅表示决策层对股票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的重视,更重要的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关系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成败,因而,“国九条”可以说是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最具分量
“国九条”第六条督促违规或者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其中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这一规定解决了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与收益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对遏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各种违规手段欺诈股市投资者有重要意义。
现实中,我国股市一直存在这样的现象:有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采取财务造假的手段发行股票并上市,即使其犯罪事实被揭穿,投资者实际上也难以获得损失赔偿,而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到的处罚则是微不足道,违规成本低廉而收益丰厚,这实际是在鼓励和纵容各种违规或犯罪行为。因此,一旦实行上述赔偿制度,违规者的收益将大大减少或归零,这一规定将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
按照“国九条”的规定,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有各种中介机构。理论上讲,无论是投资银行的保荐代表还是会计师、律师,他们在股票市场的角色都是在各自的领域为上市公司进行信用背书,他们理应站在投资者的角度防范上市公司违规。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一些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合谋欺骗投资者,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毫无疑问,对中介机构的合谋违规保持高压态势,才能让这些机构保持尽职与勤勉,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加及时、准确,股票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才会增加。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应对机制”是为创新
“国九条”提出,因违法违规而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应当对退市风险作专项评估,并提出应对预案。针对由退市导致的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国九条”提出要研究建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偿债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险机制,在有关责任保险中增加退市保险附加条款,并健全证券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退市制度是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配套制度,但一直以来该制度形同虚设,最关键的环节是赔偿问题无法落实。事实上,当上市公司沦落到退市的境地时,其公司财产价值也差不多所剩无几,投资者因而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采用保险的机制来破解该难题的确是一个创新。
集团诉讼制度缺失是为遗憾
在第九条“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中,“国九条”提出要“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值得关注的是,这里把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组织定义为“公益性维权组织”,这就决定了专业的律师机构不可能深度介入到投资者利益保护中,而没有了专业律师机构的深度参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行为将难以获得成功。笔者认为,应该允许律师机构在为中小投资者维权的过程中获得商业利益。
从全球经验看,集团诉讼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手段。集团诉讼是为解决群体性纠纷而进行的诉讼,诉讼权力的实现由代表人进行,且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即在有关“集体”或派代表参加的诉讼中,虽然一个集体中只有一个或几个成员是该案当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决,对那些不是当事人的其他成员,或被当事人所代表的不特定多数人仍具有拘束力。因此,在股票市场,面对持股数量相对较少而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是保护其利益的最有效方式。
在美国股票市场,集团诉讼已经形成产业链,从而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欺诈等行为构成强有力的约束。在美国,有专门的律师或行业专家组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就是通过代理集团诉讼而获得巨额赔偿。
自2011年以来,美国华尔街曾出现一股做空中国概念股的风潮,始作俑者正是一家叫做“浑水研究”的公司,该公司把目标专门对准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尽管国内不少媒体发表文章对“浑水”提出质疑,认为它是敌意做空中国概念股,但笔者认为,这正是有效的市场“自我净化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