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最近起草一份监管草案,提议把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和Euribor(欧元区同业拆借利率)等关键基准指标的直接监管权交给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作为石油、黄金等众多商品市场定价基准进行监管整改的一部分,剥夺单一国家(英国)的监管权限,以期提高关键基准指标的“公准性”。此举意味着Libor的监管之争开始趋于激烈。
2012年夏天,巴克莱银行引爆了Libor报价涉嫌被操控的丑闻,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直至今日,丑闻影响仍在演化中,如何监管成为各方分歧最大的问题。作为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价格之一,Libor是众多金融工具定价的基础,全球有超过百万亿美元的金融衍生产品、公司债务以及其他金融合约,都以Libor作为基准利率。Libor的价格被操控,不仅意味着操控者可能获得巨额不当利益,更重要的,它会极大地打击全球金融市场的公信力。
必须承认,Libor体系本身的确存在许多问题,难以通过市场自律加以解决。首先,定价机制存在缺陷。在Libor的定价过程中,由于每家报价银行的报价系统相对封闭,报价机制未借助公开、合理的计算模型,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缺乏适当监管的情况下,报价银行对价格有相当大的操控空间。
其次,报价银行有操控价格获利的动机。据相关统计,当前约有名义价值350万亿美元的互换合约以及10万亿美元的贷款直接与美元Libor挂钩,与Euribor挂钩的场外利率衍生品的名义价值超过220万亿美元。些许的价格偏差,都可能为报价银行带来高额的收益。
再次,报价银行可能会有意隐瞒真实信息。通常,报价反映的是报价银行对资金的实际需求情况,但较高的报价往往会向市场传递报价行面临较高风险的信息,金融危机期间尤其如此。为此,银行或许会有意扭曲报价。
Libor自1986年诞生以来,各国监管当局并未对其进行实时监控,对报价透明度、真实性以及相应处罚等,都缺乏强制性的措施和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价格操纵事件的发生和持续。也正因如此,推进Libor体系的改革(主要是加强监管),成为过去一段时间各国监管机构讨论和争议的焦点。
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基准利率,Libor未来的发展焦点仍将集中于报价体系的完善和监管上。由于当前Libor的报价机构几乎涵盖美、日及欧盟各国主要银行,业务领域也跨越行业和国界,由此引发的跨国监管问题、各国对金融主导权的争夺问题等,仅依托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如欧盟)的监管体系,恐难做到有效监管,建立一个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可能更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