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天风雪,丝毫没能延缓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脚步。2013年12月10日,“沃尔克规则”签署通过,意味着次贷危机以来的银行监管强化趋势,又取得新进展。“沃尔克规则”是以美联储前主席沃尔克的提议(禁止银行自营交易)为核心内容的金融监管政策体系,其想法主要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在次贷危机中,商业银行(存款货币机构)因过度参与金融市场蒙受巨大损失,并危及整个金融体系,因而有必要通过监管政策对银行的金融市场交易,特别是自营交易加以限制。
“沃尔克规则”的基本思想在2009年一经提出,便得到了奥巴马政府的支持,随即写入了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随后,美国监管部门开始了长达三年的细化和落实,主要内容有:一是限制商业银行从事高风险自营交易,将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其他业务分隔;二是限制商业银行拥有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限制衍生品交易;三是对金融机构规模施以严格限制;四是限制旨在鼓励高风险交易的薪酬安排。其主要目的在于:一,通过限制自营业务以及为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提供支持,促使商业银行回归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基本功能,大量削减套利和投机等业务;二,通过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业务,减少“利益冲突”,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三,针对混业经营带来的风险关联和传染问题,通过控制银行规模以及业务复杂程度来实现风险隔离,等等。
“沃尔克规则”在操作层面异常复杂,细化时争议颇多,最终变成一份长达963页,且包含2826个注脚的冗长法律文本。但一些真正重要的内容仍然未得到清晰界定,而且,部分规定的合理性也广受质疑。从目前看,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第一,投机性自营业务与其他自营业务(包括传统投资、代客投资以及做市交易等)的划分。与最初建议相比,“沃尔克规则”最终版本要温和许多,并不完全禁止自营交易,仍允许商业银行为“做市、风险对冲和促进客户关系”等交易。但是,在实践中,怎样准确区分不同性质的自营交易仍是很大的难题。对此,美联储理事Tarullo的回应是:“一些特定的交易,是否被允许,要取决于交易所处的具体背景和环境。”这意味着,“沃尔克规则”的核心内容仍有相当的模糊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主观判断。而要保证主观判断的合理,未来还需要更加细化的操作细则。
第二,对金融市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首先,对自营交易限制会降低银行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程度;其次,尽管“沃尔克规则”允许部分自营交易,但为规避风险,银行仍可能削减做市交易规模,且集中于少数高流动性工具,而放弃其他交易频率较低的市场。可是,交易频率较低的市场,更需要做市商所提供流动性支持。以上直接导致两个后果:一是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会有所下降,资金成本上升;二是结构有所变化,高流动性金融工具(如国债)的需求量会继续上升,甚或形成价格泡沫,而流动性差的金融工具的交易和需求会进一步减少,并加剧不同市场分化。
第三,对小银行可能产生的间接影响。 “沃尔克规则”的实施对象是资产规模超过500亿美元的机构,小银行并不受其直接影响。不过,对大银行的限制以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必然也会波及小银行及其客户。
考虑到以上这些缺陷,“沃尔克规则”的实际影响可能远不如预期,对其他国家乃至国际银行监管发展的先导意义也不会太大,“雷声大雨点小”或许是一个贴切的评价。
首先,对美国银行业的直接影响甚微。从2011年开始,“沃尔克规则”的一些具体规定就开始实施,相关征求意见稿早已公布,美国主要银行针对受限业务已经做了拆分和调整。因此,“沃尔克规则”最终颁行并没有带来额外冲击。规则通过后,几大银行股价还出现小幅上扬。此外,“沃尔克规则”还规定有过渡期。所有这些,意味着“沃尔克规则”不会给美国银行业带来太大麻烦。
其次,国际范围的监管实践将制约“沃尔克规则”的影响力。欧盟早已明确表示将维持现行全能银行模式,不会仿效;英国尚未决定是否分离投行业务和零售业务,且无意限制银行规模;日本则因可能对其债务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对其提出过抱怨。在这种环境下,如果美国实施“沃尔克规则”过于严厉,有可能引发银行机构的“跨国套利”,或不利于美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
最后,银行创新也会削弱“沃尔克规则”的实际效果。监管者的出发点在于引导大型银行业务结构重回传统轨道,进而降低风险。但是,在银行的考量中,如果金融创新的成本低于业务模式调整带来的利益损失,更可能选择创造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策略来规避监管要求,而非痛苦的业务调整。从过往的经验来看,对于冗长且僵化的监管条文,银行应有足够的应对能力,这或许也预示着下一轮金融创新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