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我国产权市场(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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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市场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一种市场形态。十几年来,它从无到有,由小到大,对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建设,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产权市场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很不适应。因此,我们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促进产权市场的发展。
一、产权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权市场的定位模糊不清
首先,如何看待产权市场的功能定位?这是目前最易引起争论的一个问题。按理说,产权市场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部分,就应具备市场的最一般的功能,即在商品交换中发挥中介作用的功能。然而,目前从政策层面看,我国赋予产权市场的功能远远超过了中介功能的范围。首先,它是监管机构,担负着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并且审核进场交易企业资格的重任;其次,它代表产权出让企业的董事会,因为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它要代表国有股东参与谈判,没有它的首肯,达成的交易也可以宣布无效;再次,它是交易所,因为它要提供交易场所并确立交易规则;另外,它还是律师事务所,因为在许多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介绍中都赫然写着“寻找买方”、“组织谈判”乃至“起草文件”等本应由专业律师事务所来承担的职责。像这样集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不同角色于一身的政策安排,使产权市场在国有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俨然成了一个无所不能的超级机构。
我们不怀疑,面对方兴未艾的国有产权转让的需求,这一政策安排的初衷是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然而,良好的愿望未必能带来预想的结果。因为,企业的产权转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除了交易市场,还需要监管机构、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介入,需要各个方面的专门人才及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一起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从信息的披露到受让方的征集,从资产的评估到交易方式的确定,从价款的支付到产权变更手续的办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量体裁衣式的专业服务,远不是现有产权市场的管理人员所能大包大揽下来的。况且,国内迄今连绝大多数券商在企业并购方面都面临着严重的人才匮乏,更不用说起步不久的产权市场了。在这种情况下,盲目赋予产权市场以过多的功能,不仅会加大产权交易的难度,而且极可能由于权利过于集中而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产权市场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其从目前无力胜任的角色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履行好其应当履行的中介角色。
2、交易品种仅限于实物型产权
产权市场作为实现产权转让和产权流动的一种形式,其主要功能是促成资本的集中与重组,从而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产权市场大量交易对象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存在,从而妨碍了产权市场这一功能的发挥。
首先,由于实物型产权在物质形态上难以分割,要转让只能是整体转让,因此这种转让在空间上受资产的具体物质形态及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在时间上呈现不连续的“间歇”症状。显然,这种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受到严重制约的产权转让是无法胜任资本集中与重组功能的。
其次,在交易对象为实物型产权的情况下,交易参与者的接触面小,交易品种的选择性不强,尤其是资产评估的难度大,使交易规模和交易质量都受到很大限制。对于有扩张欲望的资本主体来说,如在产权市场上整体购进企业产权,既受资金限制,还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如通过购进股权的方式进行企业并购,则受制于价值型交易市场的发育不足。可见,如不对产权市场的交易对象进行重新定位,不仅不利于促进价值形态的股权市场的培育和完善,更难以推动国内统一产权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再次,资产评估程序复杂、价格发现难度很大,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实物型交易的条件下,企业资产的具体种类千差万别,即使同一种类的资产,也有规格大小、新旧程度和技术指标方面的差异,需要办理繁杂的评估手续,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客观评估,并在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充分竞价,才能真正发现其价值,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但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尚缺乏科学的、规范的、权威的评估方法,社会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甚少,所以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太大;加上市场竞拍机制不完善,幕后交易、人情交易、关联交易盛行,这就给腐败分子内外勾结、中饱私囊以可乘之机,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最后,在非证券化的产权形态下,产权市场不是定位于单个个人资本通过产权交易积聚成庞大的社会资本,而是定位于单个个人资本积聚到一定数量后再进入产权市场。这就无法形成对单个资本的吸引力,因而不能不使社会资本积聚的速度受到影响。产权市场对于个人金融资产流动的引导,是自身发展和发育的关键。在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条件下,由于个人金融资产的资本化受到严重阻碍,从而使产权市场的许多基本功能难以发挥。
3、交易方式呆板
关于产权交易方式,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官方观点是“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因为这样便于制止交易中的投机行为,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
然而,业界占主导的观点是,目前我国产权转让多数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产权的流动性差,投资者的参与度低,常常出现供给远大于需求的状况。“三不”准则在客观上加剧了产权供求双方数量上的不对称,压抑了产权市场的活力。只有突破“三不准则”,放宽产权市场的准入标准,在产权交易中逐步引入一定的投机机制,才能激活产权交易,拓宽产权重组的空间。
本文认为,“三不”准则是在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股市受到场外交易市场冲击的背景下出台的,应当肯定,它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自那时以来,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故对待产权交易的政策应与时俱进。
4、市场结构处于人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
产权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由许多子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然而,目前我国各种产权交易机构虽然已达200家,但基本上处于人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产权市场体系远未形成,其表现有三:其一,从组织体制来看,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差异较大,有的采用事业单位制,有的采用公司制;有些是营利性机构,有些是非营利性机构,从而给跨区域合作造成体制上的障碍;其二,从信息传导来看,各地产权市场间渠道不畅,反馈不灵,且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其三,从交易制度来看,各地产权市场的规则不同,政策有别,甚至连统计口径也不一致,使得跨区域的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困难重重。
看来,产权市场必须摆脱目前这种人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朝着联系密切、运行有序的产权市场体系方向迈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二、促进我国产权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1、尽快明确产权市场的定位
首先,有必要对产权市场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其从目前无力胜任的全能式的角色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履行好其应当履行的中介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即提供所有产权交易的信息,以沟通买卖双方;二是资格认证,即代表国资委对参与产权交易双方的基本资格进行认证;三是发现价格,即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寻求和实行均衡价格。
其次,要对产权市场的驱动机制进行定位,使其从主要依靠行政力量驱动向主要依靠市场力量驱动回归。如果说,在产权市场发展的初期,在新旧经济体制激烈冲突的特定环境下,行政力量的驱动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时至如今,政府的作用应限定在引导、规范和协调方面,而不是直接进行行政干预。只要为产权市场创造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那么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它必然会循着优胜劣汰的轨迹不断成长壮大。比如,作为市场化的中介组织,产权交易机构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打破官商作风、衙门作风,确立市场意识、服务意识,热情满足客户需求,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了求得生存与发展,它们必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改进工作效率。这样就会从产权市场内部和外部形成两股强大的力量,推动产权市场不断向前发展,进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产权市场的功能,这比单纯依靠行政力量驱动的效果要好得多。
2、实现交易品种证券化
在产权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交易品种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为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以产权制度创新为特征的股份制改造发展到一定阶段,当越来越多的国有存量资产急需通过重组实现优化配置时,这种以实物型交易为主的产权市场就不能适应需要了,因为它无法把大量的存量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或证券形态,因而必然使产权市场实现资本集中与重组的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将实物形态的产权转化为证券化的标准产权,成为产权市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所谓证券化的标准型产权,是指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以股权形态表现出来的、已经实现单元化的资产。证券化的标准型产权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第二类,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就第二类而言,又可分为三种情况:(1)定向募集公司股权;(2)股份合作制公司股权;(3)通过发起设立而形成的股份公司股权。无论是上市公司股权,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其基本特点是资产价值可以单元化,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的方式进行连续性的流动。证券化的标准产权的出现,巧妙地解决了生产要素不可分性和存量资产要求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使实物形态的产权转让中存在的各种困难迎刃而解。现在,企业产权作为单元化的、均质的、可流动的、证券化的资本,有如货币流通一样,摆脱了买卖双方在时间上、空间上所受到约束和限制,可以顺畅地进行流动和转移,从而使产权市场实现资本集中和重组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3、促进交易方式创新
产权交易中目前奉行的“三不”准则是在1997年爆发亚洲金融危机和国内股市受到场外交易市场冲击的背景下出台的。应当肯定,它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自那时以来,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故对于“三不”准则应根据现时情况作具体分析:
“不搞柜台交易”——在目前市场发育不成熟、法制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应承认其仍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国有产权的转让,监管当局坚持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堵塞交易中的漏洞,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然而,民营或私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其交易不存在资产流失或腐败问题,只要产权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至于进场交易还是进行柜台交易或其他场外交易,是产权所有者的权利,监管当局对此不宜作硬性规定。
“不搞拆细交易”——在这种交易条件下,要么买下一个企业,要么不买,在购买数量上很少有选择的余地。于是,个人投资者对产权市场就无力问津了,即便是一般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数额有限,对投资于产权市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然而在事实上,为了增强对社会金融资产的吸引力,提高产权转让的成功率,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在不事声张之中,悄悄地进行股权分拆交易,只不过分拆的份额大小有别而已。与其睁只眼闭只眼,不如公开承认其合法性,使其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创新而登台亮相。这对于提高标的的流动性,活跃整个产权市场,对于广泛吸纳社会分散资金,进一步拓宽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
“不搞连续交易”——这就是说,当一个买卖行为完成以后,不能或难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再买卖。监管当局当初出台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抑制产权交易中的投机行为,维护产权市场的经济秩序。然而,这一规定往往使参与企业产权交易的双方付出很大的转让成本,即进入或退出的代价,并降低了产权市场的流动性。产权交易理论告诉我们,流动性是产权市场的灵魂。产权只有在其自身不停的运动中,或者说在实物形态、证券形态和货币形态不断相互转化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使产权市场完成优化资源配置的任务。因此,应考虑修改这条规定,以放宽产权市场的准入标准。在这一过程中,可建立和培育专业的经纪商队伍,这对于保持交易的连续性和提高产权市场的活跃程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4、构建统一互联的产权市场体系
产权市场必须摆脱目前这种人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朝着联系密切、运行有序的产权市场体系方向迈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首先,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产权市场进行整顿,包括:规范其组织体制,凡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产权交易机构,宜采用国外非营利性机构的模式,以规范其职能,完善其治理结构,而这与国资委给出的条件是相吻合的;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疏导信息传递渠道,以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交换系统;加强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尽快制订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有关企业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解决产权转让中涉及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后续发展等多方面问题。
在此基础上,按照“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原则构建产权市场的网络体系。首先,要建立全国产权交易中心,该中心的职责是拟订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监管,协调指导会员事务,沟通产权交易的各类信息,并负责组织全国性的大型产权交易活动;其次,在纵向层次上,可以考虑在经济发达、市场辐射力强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区域性产权市场,以负责一定区域内的产权交易的运作;再次,在横向层次上,应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性交易市场,如企业兼并市场、资产拍卖市场、闲置资产调剂市场、租赁市场等等,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行专业化。这样,各个层次、各种类别的市场纵横交织、紧密联系,共同构成我国产权市场体系的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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