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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权市场经过多年建设,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产业结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产权市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正视这些问题,并积极探讨解决方案,是产权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
主要问题
1.市场功能定位模糊
产权市场既然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一个部分,就应具备市场的一般功能,即在商品交换中发挥中介作用的功能。然而,目前的产权市场包揽了本应由政府部门、产权出让企业及其他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职责。首先,它是监管机构,担负着确立信息披露的标准并且审核进场交易企业资格的重任;其次,它代表产权出让企业的董事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它要代表国有股东参与谈判,没有它的首肯,达成的交易也可以宣布无效;再次,它是交易所,因为它要提供交易场所并确立交易规则;另外,它还是律师事务所,因为在许多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介绍中都赫然写着“寻找买方”、“组织谈判”乃至“起草文件”等本应由专业律师事务所承担的职责。
像这样集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不同角色于一身的政策安排,使产权市场在国有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俨然成了一个无所不能的超级机构。
2.交易品种形态单一
产权市场作为实现产权转让和产权流动的一个平台,其主要功能是促成资本的集中与重组,从而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产权市场大量交易对象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存在,从而妨碍了产权市场这一功能的发挥。
首先,由于实物型产权在物质形态上难以分割,要转让只能是整体转让,因此这种转让在空间上受资产的具体物质形态及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在时间上呈现不连续的“间歇”症状。
其次,在交易对象为实物型产权的情况下,交易参与者的接触面小,交易品种的选择性不强,尤其是资产评估的难度大,使交易规模和交易质量都受到很大限制。
再次,资产评估程序复杂、价格发现难度很大,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产权定价方法欠妥
目前产权市场普遍采用重置成本法作为产权定价方法。这种定价方法注重账面价值,以历史成本来反映现实的企业资产价值,并以此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忽略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因而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有的企业账面价值很大,然而在市场上根本卖不出去,企业负责人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罪名而不敢降价出售;反之,有些企业账面价值很小,但企业市场前景好,未来的盈利能力强,但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的评估价格很低,出现国企产权贱卖的现象。
4.市场结构割裂
目前,我国产权市场虽然组成了三个联合组织,然而从本质上看,还是处于人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其一,从组织体制来看,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差异较大,有的采用事业单位制,有的采用公司制;有些是营利性机构,有些是非营利性机构;其二,从信息传导来看,各地产权市场间渠道不畅,反馈不灵,且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其三,从交易方式来看,各地产权市场的政策有别,交易方式相异,甚至连统计口径也不一致;其四,从监管制度来看,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政出多门,规则各异,其蕴涵的潜在风险不容低估。
发展对策
1.功能重新定位
无论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看,产权市场都应是一种市场中介组织,而非政府行政部门。所以,有必要对产权市场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实现政府与产权市场组织的分离,使其从目前无力胜任的角色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履行好其应当履行的中介角色。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信息披露,即提供所有产权交易的信息,以沟通买卖双方;二是资格认证,即对参与产权交易双方的基本资格进行认证;三是发现价格,即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寻求和实行均衡价格。
2.促进交易品种的创新
在产权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交易品种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为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以产权制度创新为特征的股份制改造发展到一定阶段,当越来越多的国有存量资产急需通过重组实现优化配置时,这种以实物型交易为主的产权市场就不能适应需要了,因为它无法把大量的存量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或证券形态,因而必然使产权市场实现资本集中与重组的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将实物形态的产权转化为证券化的标准产权,成为产权市场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所谓证券化的标准型产权,是指通过企业股份制改造,以股权形态表现出来的、已经实现单元化的资产,其基本特点是资产价值可以单元化,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的方式进行连续性的流动。证券化的标准产权的出现,巧妙地解决了生产要素不可分性和存量资产要求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使实物形态的产权转让中存在的各种困难迎刃而解。现在,企业产权作为单元化的、均质的、可流动的、证券化的资本,有如货币流通一样,摆脱了买卖双方在时间上、空间上所受到约束和限制,可以顺畅地进行流动和转移,从而使产权市场实现资本集中和重组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3.科学设计定价机制
产权定价的关键是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首先,价格要反映产权的内在价值,即产权的现时盈利能力,至于账面净资产,固然可以作为定价参考,但不宜作为定价基础,因为市场认可的,是资产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能力,所以以资产边际收益率作为定价的基础应是可取的选择。
其次,市场是动态的,资产的盈利能力也将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价格不仅要反映资产的现时价值,还应把资产未来可能发生的增值或贬值计算在内,这样才比较接近市场实际。
第三,价格还应反映市场供求规律,反映资产的稀缺状况,所以应在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的前提下,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由市场供求来最终决定产权的交易价格。公开是公正的基础,只有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实行“阳光工程”,才能保证交易的公正性;竞价则是发现价格的有效途径,只有在买卖双方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价格才是公平价格,因为它能使各方利益达到最佳均衡状态。
4.构建统一互联的市场体系
第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产权市场进行整顿,包括规范其组织体制,完善其治理结构,统一其信息披露标准等。第二,要实现产权交易业务对接、信息渠道及买卖方资源的对接,以有力推动国有产权及其他各类产权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规范、高效、有序流转,进而辐射全国。第三,在此基础上,按照“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原则构建产权市场的网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