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权市场尽管在近年来得到很大发展,在推动国有经济调整、帮助非上市股权流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但由于其起步较晚,且无现成的国外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制约因素。对这些制约因素展开认真分析,并据此提出创新思路,是保证产权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产权市场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
当前,影响产权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市场职能定位不清。产权市场是各地政府为满足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重组的需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发组建起来的一种资本市场的特殊形式。近几年来,各地产权市场之所以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在行政力量推动下,强制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结果。然而,国有产权的大规模转让毕竟是阶段性的历史任务,经过几年努力,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大多数已经完成改制。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产权市场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强制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市场职能已经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如果产权市场的市场职能定位不及时进行根本性改变,还是固守在仅仅为国企改革服务的老的思维定势上,在经过短暂的一段繁荣期后,向我们展示的前景只能是逐步走向萎缩。
第二,股权交易定位面临尴尬。用股份制改造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最根本的意义,在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而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则是产权要具有可交易性。然而在我国,目前股份制公司的产权进行合法转让的主要途径是上市,非上市公司的产权虽说可以在产权市场进行转让,然而要受到诸多限制。比如,监管部门从追求稳定的政策目标出发,规定非上市公司产权“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按照“三不准则”,非上市企业的产权只能进行整体性交易和一次性交易,不仅交易手续繁杂,而且产权流动性差,限制产权受让主体范围的扩大,在客观上加剧了产权供求的不平衡,压抑了产权市场的活力。
第三,产权市场结构不合理。产权市场应是由许多子系统构成的有机统一体。然而,目前我国各种产权交易机构虽然已达200家,但基本上处于人为分割、各自为政的状态,具有明显的非统一市场体系结构特点。其表现有三:其一,从隶属关系来看,它们有的隶属于国资委,有的隶属于科委,还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或经贸部门,具有显著的封闭性市场特点;其二,从信息传导来看,各地产权市场间渠道不畅,反馈不灵,且在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范围等方面标准不一,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其三,从交易制度来看,各地产权市场的规则不同,政策有别,甚至连统计口径也不一致,使得跨区域的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困难重重。
产权市场的这种市场结构,显然是和建立社会主义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相符合的。我国产权市场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和融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就必须改变目前这种相互分割、政出多门,各市场之间难以协调和统一的局面,采取措施促进市场组织边界的完全开放,实现从封闭性市场向区域性和全国性市场体系的过度。
第四,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正是由于在组织系统上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产权市场在运营过程中陷于要么多重监管要么无人监管的境地。另外,由于各地国资部门无权对产权交易中非国有产权交易部分进行监管,故极易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而联席监管则对职能交叉领域可能存在重复监管。
产权市场创新的思路
针对上述制约因素,只有积极推进创新才能为产权市场发展扫清障碍。
市场职能创新。产权市场的职能创新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产权市场要继续发挥作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平台的作用。在国有经济需要退出领域中,积极促进国有产权对市场全面开放,允许私人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政策规定收购国有产权,以提高国有资产的变现率。
其次,产权市场要成为非国有产权流转的重要平台。随着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的非国有产权需要流转。在我国,各种所有制形式法律地位平等,企业产权流转不能以所有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要以优质的服务,吸引各种非国有产权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产权来产权市场进行交易。据统计,2006年上半年,上海联交所非国有产权的交易额已接近交易总额的一半,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产权交易额降至交易总额的50.2%。民营、外资和社会其它产权的交易量不断放大,其中私营及个体产权挂牌转让同比增加8倍。产权市场作为非国有产权流转平台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再次,产权市场也应在世界范围进行企业产权的流转服务。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为国际资本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它们需要利用产权市场这个平台进入中国资本市场。产权市场可以通过引入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资本、行业投资人等方式,使国际资本与中国非上市企业的产权资源相结合,也可以将境外企业的产权转让引入中国市场,使中国的国内资本与国际产权资源相结合,从而在世界范围进行企业产权的流转服务,成为沟通国内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平台。
总体来说,产权市场职能定位可以概括为“巩固作为国有产权流转平台的功能,扩大作为非国有产权流转平台的功能,积极开拓作为沟通国内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平台的功能”。巩固作为国有产权流转平台的功能是为了发挥产权市场的现有政策优势和专业优势,挖掘市场资源潜力;扩大作为非国有产权流转平台的功能是为了增加市场后备资源,并为过渡到初级资本市场打基础;开拓作为沟通国内资本和国外资本的平台的功能,是为了促成产权市场的国际化,在世界范围整合市场资源。
交易方式创新。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司产权作出的“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的规定,是在特定背景下出台的一项政策,它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确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自那时以来,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产权市场来解决股权流动和直接融资问题。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方式如果继续恪守在“三不”准则的框架内,不仅会压抑产权市场的活力,在客观上加剧产权供求的不平衡,还将会因此与过渡为初级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擦肩而过,因为流动性正是资本市场的本质特性。因此,对于“三不”准则,应根据现时情况作具体分析:
“不搞柜台交易”——在目前市场发育不成熟、法制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仍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尤其是国有产权的转让,监管当局坚持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堵塞交易中的漏洞,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然而,民营或私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其交易不存在资产流失或腐败问题,只要产权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至于进场交易还是进行柜台交易或其他场外交易,是产权所有者的权利,监管当局对此不宜作硬性规定。
“不搞拆细交易”——在这种交易条件下,要么买下一个企业,要么不买,在购买数量上很少有选择的余地。于是,个人投资者对产权市场就无力问津了,即便是一般的机构投资者,由于所拥有的金融资产数额有限,对投资于产权市场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然而在事实上,为了增强对社会金融资产的吸引力,提高产权转让的成功率,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在不事声张之中,悄悄地进行股权分拆交易,只不过分拆的份额大小有别而已。与其睁只眼闭只眼,不如公开承认其合法性,使其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创新而登台亮相。这对于提高标的的流动性,活跃整个产权市场,对于广泛吸纳社会分散资金,进一步拓宽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无疑会起到重要作用。
“不搞连续交易”——这就是说,当一个买卖行为完成以后,不能或难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再买卖。监管当局当初出台这一规定,本意是为了抑制产权交易中的投机行为,维护产权市场的经济秩序。然而,这一规定往往使参与企业产权交易的双方付出很大的转让成本,即进入或退出的代价,并降低了产权市场的流动性。产权交易理论告诉我们,流动性是产权市场的灵魂。产权只有在其自身不停的运动中,或者说在实物形态、证券形态和货币形态不断相互转化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使产权市场完成优化资源配置的任务。因此,应考虑修改这条规定,以放宽产权市场的准入标准。在这一过程中,可建立和培育专业的经纪商队伍,这对于保持交易的连续性和提高产权市场的活跃程度将起到重要作用。
组织形式创新。随着我国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结束,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国有产权的比重也势必下降。这时,产权市场应该突破旧的经济体制带来的思维定势,不断创新自身的驱动机制和运行规则,各级政府的作用也应回归到“引导、协调、规范”的方向上来,将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市场化的中介组织推向社会。与此同时,产权交易机构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必须打破官商作风、衙门作风,树立市场竞争意识和社会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严肃工作作风,竭力满足客户需求,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了求得发展与壮大,必须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改进工作效率。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功能,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产权交易工作,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市场结构创新。产权市场要朝着联系密切、运行有序的产权市场体系方向迈进,首先,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产权市场进行整顿,包括:规范其组织体制,凡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产权交易机构,宜采用国外非营利性机构的模式,以规范其职能,完善其治理结构,这与国资委给出的条件是相吻合的;统一信息披露标准,疏导信息传递渠道,以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交换系统;加强产权交易制度的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全国统一的有关企业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以解决产权转让中涉及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企业后续发展等多方面问题。
在此基础上,按照“全局统一、纵横结合”的原则构建产权市场的网络体系。首先,要建立全国产权交易中心,该中心的职责是拟订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监管,协调指导会员事务,沟通产权交易的各类信息,并负责组织全国性的大型产权交易活动;其次,在纵向层次上,可以考虑在经济发达、市场辐射力强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区域性产权市场,以负责一定区域内的产权交易的运作;再次,在横向层次上,应根据产权交易对象的性质建立各种不同类别的专业性交易市场,以实现交易市场的横向专业化。
监管机制创新。构建一个层次分明、监管有力、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市场监管体系,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保证市场的公平、高效和透明,并能有效地减少系统风险,最终实现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是建立健全产权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
首先,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产权交易法律规范体系。3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在促进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然而,作为带有过渡性质的部门规章,这些政策性文件还存在着一些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不够完善,缺乏权威性。因而,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法已成为规范发展产权市场的首要任务。
其次,明确产权市场的监管主体,做好产权市场的统一规划。目前,一个可行的做法是采取“国家统一规划、机构分级监管、业务分类指导、信息集中监管、部门联合检查”的复合监管模式。国家统一规划,就是要将产权市场纳入到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中去,实现产权市场与其他资本市场形态的协调发展。
再次,加快产权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行业自律一般是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规则而实现。当前,组建产权市场行业协会的时机已经成熟。成立行业协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以化解目前产权市场中出现的制度混乱、恶性竞争、分割严重的局面。
在现行制度安排下,产权市场主要依靠行政力量强制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市场职能已经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如果产权市场的市场职能定位不及时进行根本性改变,还是固守在仅仅为国企改革服务的老的思维定势上,在经过短暂的一段繁荣期后,向我们展示的前景只能是逐步走向萎缩。非上市公司的产权交易方式如果继续恪守在“三不”准则的框架内,不仅会压抑产权市场的活力,在客观上加剧产权供求的不平衡,还将会因此与过渡为初级资本市场的历史机遇擦肩而过,因为流动性正是资本市场的本质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