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定价体系是在80年代末,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产生并成长起来的。近20年来,它为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拍卖、租赁、破产、抵押、担保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活动提供了价值鉴证服务,保证了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我国产权市场存在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治法规不健全,因而资产定价体系存在着不少问题,影响了资产定价的合理性。因此,认真分析资产定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对策思路,是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需要,也是产权市场发展的需要。
我国资产定价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现有资产评估方法难以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
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并被广泛运用于实践中。然而在我国,虽说单项资产评估的理论与方法已开始走向成熟,但企业价值评估还是一个新的评估领域,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方法体系。
目前,我国的价值评估体系是以重置成本法为主的格局。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评估一个企业价值时,把这个企业的全部资产按评估时的现时重置资本扣减各项损耗来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用这种方法评估企业价值,实际上就是以单项资产的评估为起点,对各项资产分别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使用状况,用重置资本减去贬值来确定各组成要素资产的个别价值,最后将全部资产进行加总。
然而,一个企业的整体价值并不等于企业各单项资产的价值之和。所以,对一个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主要是对发生了增值的资产整体进行评估,是对其未来服务潜能产生的收益进行评估。换言之,价值评估应该是对企业内在价值、经济价值的评估。而成本法却着眼于现在资产的重置价值,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成本法并不是评估企业价值的科学方法,用其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市场价值。
其它被较多采用的评估方法也存在严重缺陷。拿账面价值法来说,它很容易造成那些账面价值高,然而持续经营能力差、缺乏发展潜力的企业定价偏高,而那些账面价值较低但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被贱卖。至于清算价值法,由于它不考虑不可变现的无形资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价值,因此按此法计算的公司价值偏低,一般只用于评估经营陷于困境或濒临解散的公司。
2、缺乏对无形资产的评估
随着生产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将不断提升。因而,注重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无论对于现代企业的并购还是对于促进产权市场的发育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目前的企业价值评估主要集中于实物资产,而对于人力资源、品牌、商誉、营销网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往往不是忽略不计,就是高值低估,结果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之所以造成这一状况,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首先,我们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时间很短,大多数企业管理者迄今仍然没有将无形资产看作是一项生产经营资源;其次,我国关于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也存在滞后性,尚不能对无形资产实行全面保护;再次,我国缺乏对无形资产进行监管的部门;最后,无形资产的定价方法混乱,评估机构人员良莠不齐,评估机构混乱。
3、资产评估市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资产评估市场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形成了条块分割、政策不一,多头管理、相互封锁的局面。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有三家即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不同部门管理的不同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标准不一、职业道德规范不一、报告格式与要素不一,严重阻碍了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企业则迫于各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威,在改制、重组的工程中不得不聘请多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既增加了评估项目管理的难度,也增加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成本,降低了效率,拖延了时间。
4、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体制不合理,职责不分明
我国现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前身大多是在1999年前由有关政府部门设立的,后来虽经脱钩改制,但相当一部分机构仍依附于政府部门,形式上脱钩,暗地里则利用原组建或挂靠单位的影响开展业务。在这种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下,资产评估机构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保护,缺乏通过提高业务素质和评估工作质量来参与市场竞争的动力。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有的甚至出具虚假报告,随意泄露机密,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这些既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公正原则,又损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近几年评估项目抽查结果来看,评估机构排在前三位的问题依次为评估工作底稿内容不完备、评估报告格式不规范、现场核查程序不规范,分别占3169家被查评估机构的34.27%、30.67%和28.12%,即大约1/3的评估机构被查处存在上述执业质量问题。
5、资产评估人才匮乏,整体素质不高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约27800人,其中一半以上人员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其主要业务是审计业务而非资产评估,实际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不足15000人。
资产评估人才的匮乏不仅表现为专业人员数量的严重不足,同时现有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务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咨询公司等机构兼营,具备执业资格的人数仅占全部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20%多一点。众所周知,资产评估不仅涉及到对设备工艺、专利技术、商誉品牌的评定与估算,还要涉及到对企业潜力、市场前景、营销渠道等方面的预测与分析,这远远超越了一般会计人员与审计人员的能力范围,因而现有评估人员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执业水平低下的问题。更有甚者,一些评估人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无视法纪行规,违反职业道德,或简化评估程序以降低成本开支,或出具虚假报告以逢迎客户,扰乱了评估业的有序发展,引发了评估业的信誉危机。
如何完善我国的资产定价体系
1、完善并改进我国资产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是资产评估的核心问题,直接影到价值评估的结果及市场交易的实施。总体上看,价值评估方法可以划分为三大类: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是从历史成本的角度评估企业价值;市场法是从目前市场价格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又称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是从未来收益的角度评估企业的价值。
根植于现代经济的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单项资产评估有着很大的不同,它是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和价值管理的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活动。为此,我们的企业价值评估必须由原来的静态的方式转变为发展的、动态的方式;必须建立以收益法、市场法等为主的现代企业价值评估体系。在评估方法的应用之中,应当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国际通用的评估方法灵活地运用于我国资产评估的实践,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收益法通常被认为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特别是在涉及为企业并购服务时。收购者投资于目标企业是预期能获取未来收益,但是这种预期的未来收益因具有不确定性而蕴含着风险。收益法为量化影响企业价值的这些关键变量提供了路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价值评估均适用收益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必要的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具有意义。
所谓市场法,就是对一个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时,通过比较市场上相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公允交易价格,经适当修正后得到目标企业的价值。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交易市场活跃,人们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更信赖于市场的眼光。在这一背景下,市场交易的价格更具有说服力,它是被交易企业对于购买者的内在经济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它,说明它能够为购买者带来现金流量。所以用市场法可以评估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因基于市场导向,接近现实,故容易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和理解。但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二是在这个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企业及其交易活动。
至于重置成本法,也并非没有可取之处,比如,它非常适合每一单项资产的单独评估。在对国有资产实行清产核资、改组改制、理顺和明晰产权关系,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仍然需要应用该方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但即使是这样,这种应用也是一种有选择的应用,其间必须考虑功能性贬值问题、经济性贬值问题,以及土地的作用及价值问题。
总而言之,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企业的性质呈现多元化特点,企业价值评估不可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模式,也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安排适合企业自身的评估方法。
2、注重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
首先,应该正确认识拥有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譬如,著名的商标能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起到开拓市场、占有市场、促进产品畅销的作用;发明专利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取得产品市场竞争的优势,从而获得超额利润;信誉度高的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可以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生机。因此,要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对无形资产的认识,使无形资产的概念深入人心。
其次,增强无形资产立法和执法力度。我国的立法虽然对无形资产保护作了若干规定,但原则性规定较多而可操作性差。今后应在无形资产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上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规范。在这类规范中,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无形资产的创造或取得所支付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用、设计费用、使用权取得费用、宣传广告费用)和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增值利益(名牌产品的附加值、会计制度中的商誉价值)列入无形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以解决无形资产评估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问题。
再次,重视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管理。为了有效地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还应成立专门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的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法,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分类、价值评估、竞争力评测、投资和组合并按一定的程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使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得到量化;同时,无形资产评估管理职能部门还要做好对企业无形资产的统一管理与协调工作,以利于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
3、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
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统一,缺乏权威性是造成我国资产评估管理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尽快建立起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应着重抓好以下法律法规的制定:
(1)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适时制订和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从法律层次上理顺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主体地位和资产评估协会的行业主管地位。
(2)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以法的形式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管理,更好地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维护各类所有者权益中的中介服务作用。
(3)制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后续教育准则,并列共同构成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进而制定评估具体准则。
4、消除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多头管理及行政干预,完善内部管理
在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首先,应逐步消除政府部门对评估业的多头管理以及行政干预,确保评估机构及人员的超然、独立,还给资产评估业本来面目,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公正、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落实评估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从制度上和体制上解决资产评估业中存在的严重缺陷。
其次,要完善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各个部门要明确评估目的,划清责权利关系,认真按照评估目的的要求及实际市场预测,优选评估方法。同时,还要完善评估监控体系,强化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过错追究制,防止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与被评估单位勾结现象的出现。在有力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让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评估人员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
5、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评估人员是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直接参与者,评估人员素质高低对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因此应高度重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素质。首先,应对评估执业人员加强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形成一种他律与自律相互结合的内部运行机制,以促进行业规范化建设,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调离资产评估队伍,违法人员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对现有从业人员加强业务素质培训,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职业培训,执行年度评估师考核制度,实行优胜劣汰;从业人员自身也要加强学习主动性,及时了解并掌握国际最新动态,在实践中总结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技术标准等,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