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市场的实际操作中,交易对象是以各种不同的具体品种表现出来的,不同的交易品种,在产权市场中具有不同的定位,并对产权市场的运行效率产生不同的影响。目前,由于产权市场尚处于探索阶段,因而存在着许多功能性缺陷,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大量交易品种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出现,从而使得产权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因此,我们应大力推行产权市场交易品种创新,积极发展股权、基金、资产证券化等价值形态产品的交易。这是产权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产权市场争取融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产权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很多缺陷,其中很重要一点,就是大量交易品种以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出现,从而使得产权市场的许多功能难以发挥。所谓实物型产权,是指以具体的、非证券化的实物形态存在,难以以资本的流动性来完成资源配置的产权,它具有以下特征:
从物质形态看,实物型产权难以分割,因而绝大部分产权出让方都是将企业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
从用途来看,由于实物型产权在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性能方面的差异,特别是由于机器设备的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千差万别,使得其用途过于具体,很难找得到恰好需要它的产权受让方,因而其交易量极为有限。
从交易金额来看,实物型产权由于是整体参与交易,因而涉及的金额庞大,参与者主要是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法人单位,而自然人由于资金实力有限,对实物型产权交易往往是无力问津的。
从交易发生的影响来看,实物型产权的交易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因为伴随着企业整体产权的易主,必然发生调产、转产乃至停业整顿等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涉及到安置职工、承担债务等后遗问题。
众所周知,产权市场作为实现产权转让和产权流动的场所,其主要功能是促成资本的集中与重组,从而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由于实物型产权的上述特征,严重妨碍了产权市场应有功能的发挥。
首先,企业产权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使通过市场进行的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困难重重
当前,我国众多国有企业面临着资产重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然而,在实物型产权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象在物质形态上难以分割,使得其转让和流动只能整体进行。就非亏损企业而言,这种产权整体转让还能够产生一定的资源配置效应,因为受让方可以借助于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或通过生产规模的扩大以实现横向扩张,或通过生产链的延长以实现纵向扩张。但就大量亏损企业而言,这种产权的整体性转让是很难产生资源配置效应的。尤其是一些严重亏损的企业,在账面上的企业资产具体表现为陈旧的厂房、闲置的设备以及没有市场的积压产品等,这些顶多属于一些没有产权重组价值的废旧物质。如果把这些资产作为废旧物质调剂,可以以生产要素的形态重新进入生产经营领域,可是,如果以产权整体转让的形式进行资产形态转变,就失去了产权交易的意义。可见,大量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的存在,使得通过市场进行的企业资产重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困难重重。
其次,延缓了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接轨的步伐,阻碍着国内统一企业并购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从西方国家产权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都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即先发展有形市场,接着,无形市场即股权交易市场也逐渐发展起来,然后,随着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制度的完善,两个市场逐渐融合,形成统一的企业并购市场。
由此看来,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在初期发展阶段,表现为大量的有形市场是正常的。因为在这一阶段,企业股份制改造刚刚开始,作为企业制度创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很少且股权结构不完善,绝大部分企业的产权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同时,金融工具的品种单一,金融制度还不健全,不能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金融创新的技巧。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作为交易品种的主要是在政府行政力量干预下的亏损企业的整体产权。对于这些企业的产权,当然只能是进入有形市场进行实物型交易。但是,在有形市场上,交易参与者的接触面小,交易品种的选择性不强,尤其资产评估的难度大,使交易规模和交易质量都受到很大限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资产急需通过重组实现优化配置。然而,由于大多数企业产权表现为实物形态,使股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受到严重制约。对于有扩张欲望的资本主体来说,如整体购进亏损企业产权,既受资金限制,还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如通过购进股权的方式进行企业并购,则受制于无形市场即股权交易市场的发育不足。可见,实物型产权的大量存在,不利于无形市场即股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成长,更难以推动国内统一的企业并购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再次,资产评估程序复杂、价格发现难度很大,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在实物型交易的条件下,企业资产的具体种类千差万别,即使同一种类的资产,也有规格大小、新旧程度和技术指标方面的差异,需要办理繁杂的评估手续,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客观评估,并在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充分竞价,才能真正发现其价值,保证交易的公正性。但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尚缺乏科学的、规范的、权威的评估方法,社会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甚少,所以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太大;加上市场竞拍机制不完善,幕后交易、人情交易、关联交易盛行,这就给腐败分子内外勾结、中饱私囊以可乘之机,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最后,无法形成对单个资本的吸引力,使社会资本的积聚速度受到影响
市场经济的发展,显著增加了社会公众手中金融资产的数量,据统计,2009年底,我国城乡居民银行储蓄存款已达26万亿元。然而,就单个社会公众拥有的金融资产数量而言,由于绝对数额有限,却很难去受让一个国有企业,哪怕是一个最小的国有企业的整体产权。可以说,产权交易对社会资本积聚的推动作用,在于能够提供一种方式,使单个社会公众的金融资产迅速集中起来,在产权市场上形成规模庞大的资本。而在实物型交易的情况下,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因为它不是定位于单个个人资本在产权市场上积聚成庞大的社会资本,而是定位于单个个人资本积聚到一定数量后再进入产权市场。这就无法形成对单个资本的吸引力,因而不能不使社会资本积聚的速度受到影响。产权市场对于个人金融资产流动的引导,是自身发展和发育的关键。在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交易条件下,由于个人金融资产的资本化受到制约,流动受到阻碍,从而使产权市场的许多基本功能难以发挥。
目前,由于产权市场的大量交易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使得产权交易至多只能是在两个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产权的让渡。这种让渡在空间上受资产的具体物质形态及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在时间上呈现不连续的“间歇”症状。显然,这种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受到严重制约的产权让渡是无法胜任资本集中与重组职能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我国大量的存量资产尚未形成资本,并不真正具备资本的本性。所谓资本,就是能够在运动中不断使自身增值的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分析资本循环过程时,曾下过这样的定义,即资本循环是资本不断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的形态,相继通过购买阶段、生产阶段、售卖阶段,实现了价值增殖,最后又回到出发点的运动。从资本的循环过程可以看出,如果没有资本各种形态不断相互转化的运动,就不可能有资本的价值增殖。从本文分析的角度来看,也是同样的道理,即企业产权应当同时以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和证券形态而存在,并且这三种形态可以随时相互转化。正是这三种形态的并存及相互转化,才能保证产权交易有效地发挥资本集中与重组的功能。如果产权交易只采取实物形态,那么由于其流动性差,市场评价低,就不能有效地实现产权重组,也难以达到使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在产权市场发展的起步阶段,交易以实物形态为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以产权制度创新为特征的股份制改造发展到一定阶段,当越来越多的国有存量资产急需通过重组实现优化配置时,这种实物形态的交易方式就不能适应需要了,因为它无法解决生产要素不可分性和存量资产要求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因而必然使产权市场实现资本集中与重组的功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对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进行重新定位,不仅要增加交易品种数量,更要优化交易品种结构;不仅要运营好物权交易,还要大力发展股权、债券、知识产权交易。尤其是,随着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和金融工具的完善,价值型品种势必越来越多地取代实物型品种并逐渐在产权市场的交易中占主导地位,这是产权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产权市场交易品种创新的正确方向。
所谓价值型交易品种,是指以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资产证券化形态表现出来的产权,无论哪一种形态,其基本特点是资产价值可以单元化,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的方式进行连续性的流动。价值型交易品种的出现,巧妙地解决了生产要素不可分性和存量资产要求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使实物形态的产权交易中存在的各种困难迎刃而解。现在,企业产权作为单元化的、均质的、可流动的、证券化的资本,有如货币流通一样,摆脱了买卖双方在时间上、空间上所受到约束和限制,可以顺畅地进行流动和转移,从而使产权市场实现资本集中和重组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由此,我们可以将价值型交易的特征归纳如下:
从交易对象看,价值型产权是一种单元化、标准化的产权,在这里,企业产权的具体形态被抽象掉了,在交易中表现出来的是在质上无差别、在量上便于分割的有价证券,从而使企业产权的价值得到了最充分的表现。
从交易参与者来看,由于交易对象便于分割,不仅法人投资者,连资金实力有限的广大个人投资者也可参与交易,因而能广泛吸纳社会公众资金。
从交易量来看,价值型交易在技术上克服了实物型交易中的各种困难,解决了生产要素不可分性和存量资产要求可流动性之间的矛盾,可以便利地实行产权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流动,因而其交易量要比实物型交易大得多。
从交易发生的影响来看,证券交易可以脱离企业而存在,无论交易市场怎样热闹非凡,证券价格怎样上下波动,对发行证券的企业来说,经营活动一般不受影响。
关于产权交易品种创新,不少国内学者作过专门研究。马晓辉等认为限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约,现有的交易对象是标准化的技术成果及创新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其交易属于非标准化的实物型交易;并进一步指出,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标的,需要相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才能形成较为合理的价格,并吸引更多创业资本的进人,以满足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的需求(马晓辉、高静、张敬忠等,2003)。浦再明认为,要加快提升产权市场的能级,必须主动创新,不断创新交易品种,除产权交易外,还应发展股权交易,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各种衍生品的交易等(浦再明,2003)。邓幸文指出由于产权交易没有证券化,致使交易成本过大(邓幸文,2004)。
总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而市场化进程又在加快,需要产权市场开拓新的业务品种,承担起市场化配置资源的重任。我们认为,随着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完善,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越来越多地转化为价值形态的产权,价值型交易逐渐取代实物型交易,在实现资本集中与重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就是产权市场交易品种的创新。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和企业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产权交易品种创新的过程。综观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达到一定程度后,产权交易品种创新就成为一种基本趋势,而且,一国的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其产权交易品种的价值化程度越高。如美国证券的市值规模(包括股票和债券)已大大超过了以货币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的总规模和GDP规模;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化发展也表现出同样的趋势,如韩国和我国的台湾等。
在我国,提出产权交易品种创新在目前具有特别现实的意义:
首先,它促进了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广阔的运作空间。作为产权市场高级形态的企业并购市场,正是产权交易品种创新的直接结果。没有股权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明,没有证券市场这一能使股权顺畅流通的场所,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并购。产权交易采用证券化的形态,企业组织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便可通过证券的流通和重新组合的形式进行。由于证券化的产权具有高度的流动特性,无论持有还是转让都很便捷,从而为以证券交易形式进行的产权重组和资源配置提供了广阔的运作空间。这在证券市场上具体表现为,绩优企业购并绩劣企业、大企业兼并小企业、规模小的企业合并成具有规模经济优势的大企业,这就突破了有形的、实物型的产权流动在时间上、空间上的约束和限制,按照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促使存量资产由效益低的企业和产业部门向效益高的企业和产业部门流动,最终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它为国有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拓宽了渠道。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负担沉重,如2003年,仅从通用机械制造行业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负债率就高达71.28%。尽管政府采取了多种方式帮助企业增资减债,但很多企业并未真正建立起资本金补充机制,问题依然相当严重;而另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有大量的存量资产处于闲置状态,长期不能发挥作用。通过产权交易品种的创新,使国有资产由实物形态向证券形态转变,原有的在属性上不可分割并且在位置移动上受到限制的资产实体分割为可转让、可流通的价值型的基本单元,就为社会的分散资金以不同的所有权形式进入国有经济领域创造了条件。这样,使国有企业拓宽了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渠道,不仅可以迅速地缓解其普遍存在的资本金紧缺的窘境,而且能有效地使其从高负债的泥潭中摆脱出来。
再次,它将会促使国内资源在世界范围得到优化配置。在西方国家,由于产权交易证券化的程度较高,资产重组和资源配置基本上是通过证券市场上企业并购的形式进行的,而且它们的企业并购并不局限于国内,是在世界范围展开的。一个开放的、成熟的证券市场,就应当是企业产权自由流动的国际性的并购市场。在我国,随着产权交易品种的创新,企业产权的评价体系和交易机制将越来越完善化和规范化,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定和监管制度也会越来越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既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并购市场创造了前提,也为吸引更多的外国跨国公司来我国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机会,所有这些,将会促使我国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
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专门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产权市场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和托管业务作为交易品种创新,有其充分的必然性。
1、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重要性
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托管始于1993年。当时,我国的企业股份制改革已从试点进入大面积推行阶段,深沪交易所已开始接纳外地企业上市,股票上市后一夜暴富的神话使各股份公司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成为最抢手的商品,摆摊设点销售股权证的现象随处可见。为了防范金融风险,避免股权证炒作过热的现象四处漫延,有效杜绝公司超发、滥发股票的行为,有效杜绝在股票黑市上制假、贩假的金融犯罪行为,当年七月,国家体改委连续两次发文,即《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管理的规定》(体改生[1993]114号),以及《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体改生[1993]115号)。文件明确要求公司发行的股权证必须委托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集中托管,不得在社会上进行非法交易,非法炒作。在《公司法》颁布以后,国家体改委、国家国资管理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原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体改生[1996]122号),《意见》再次重申:发行的股权证要由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实行集中托管。
2001年,中国证监会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证监市场字[2001]5号),《意见》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对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限期剥离,交由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和指导。这个文件至少表明了两个观点:一是未上市公司股票托管业务必须继续进行,二是地方政府有必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目前,上海、深圳、武汉、成都、陕西、北京、天津、山东、浙江、江苏、沈阳、内蒙古等地均已建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托管中心。
股权托管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搭建了一个管理服务平台,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登记过户,变更转让,地下股权交易才逐步转变成为“阳光下的交易”,广大投资者和真正想发展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守法规范的中介机构也找到了可以依托的、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平台。
股权托管有以下几点好处:
1)对政府的好处:有利于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规范管理;有利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及制度的创新。
2)对企业的好处:有利于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节省财务成本;有利于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实现多元化;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为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
3)对股东的好处:可以有效杜绝私下交易、黑市交易等不规范行为,保护自身利益;规范股权变更,防范欺诈行为;增加股东股权的流动性,拓宽股东的融资渠道;通过股份证明和查询股权信息,减少不对称信息。
2、产权市场可以成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理想平台
首先,产权市场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着历史渊源。
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作为产权市场最初表现形态的四川成都的“红庙子市场”和山东省淄博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就曾因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而名噪一时。后来,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这两个市场虽然先后被关闭,但却为产权市场从事股权转让业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世纪之交,为适应股份制改造的需要,河南、厦门、青岛、深圳、上海等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支持股权托管的政策法规,于是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业务重新开展起来。深圳还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逐步退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由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两家同时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股权托管、股权质押、增资扩股、转让过户、分红派息等服务。所以,产权市场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并不陌生,而是轻车熟路。这种做法不仅为股权的有效合理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且为产权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第二,产权市场能够为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提供有效服务
产权市场经过20多年发展,信息网络系统日趋完善,交易监管制度不断规范,客户群体逐渐扩大,许多交易机构之间还建立起信息共享、业务合作的联动机制,具备了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提供有效服务的业务基础。越来越多的证券和投资、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等相关业务。不少产权交易机构利用两个交易平台,为国有股权转让的提供合法服务,为一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进行登记和托管,为这些公司进行过户等相关服务,不少上市公司就是从托管中心走出去的。
第三,产权交易市场开展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有法可依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使产权交易市场从事股权登记托管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其实,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开展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都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并在省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下进行的。当前,对于产权交易机构来说,应当正确的理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的内涵,积极稳妥地把握其实质,规范开展业务,始终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为当事人做好各种服务。
第四,产权市场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服务也是业务转型的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任务的基本完成,产权交易市场中的国有产权逐步退出,民营企业尤其中小企业股权粉墨登场。产权市场应抓住历史机遇,适时进行业务转型,将重点从为国企改革服务转移到为实现创新国家战略服务,也就是为股份制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服务。产权交易机构作为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专业性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旨在提高股份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规范股权登记托管的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成为产权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
3、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需要解决的问题
产权市场要开展好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必须进一步明确自身定位,解决好政策层面、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
首先,要解决股权托管过程中股权归属的认定问题,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在非上市股权登记过户、变更转让的过程中,投资者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无法确权,即无法认定股权的归属。因此,过去经常发生投资股东被欺骗的事件。通过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机构进行股权托管,则可以解决股权归属不明这一弊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这一意义上说,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托管的过程也是确权的过程。目前,许多中心城市相继建立了股权托管机构,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东登记服务、变更服务、信息查询及分红等其他服务。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以行政规章的形式要求非上市股份公司必须进入托管中心或者产权交易所(中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然而,产权市场要开展好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光靠行政措施是不够的,还必须解决一些政策层面的障碍。比如,一些产权交易机构以往办理的非上市股权转让业务,通常无法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投资者往往只能是隐名股东。虽然目前《公司法》和部分省市的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在特定条件下隐名投资有效,但有些地方的法院则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这就容易导致对这种投资行为有效性的认定产生不确定性,从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宁可选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而不是在产权交易所(中心)进行交易。为此,需要对现有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调整,以改善产权市场的定位,确立其社会公信力。
其次,要突破“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的政策羁绊,实行交易方式创新。1998年以来,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秩序,并针对产权交易出台了“不搞柜台交易、不搞拆细交易、不搞连续交易”的规定(简称“三不”准则)。然而,自那时以来,产权市场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故对于“三不”准则应根据现时情况作具体分析:
针对“不搞柜台交易”,产权市场可规定自身仅利用公告牌进行信息披露和报价,买卖双方与交易市场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场外交易”的方式,从而规避产权市场进行柜台交易的风险。
针对“不搞拆细交易”,由于国家对何谓拆细没有明确,因此将公司股权适度拆分,也说得过去;事实上,为了提高产权的流动性,相当多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在不事声张之中,悄悄地进行股权分拆交易,只不过分拆的份额大小有别而已。
针对“不搞连续交易”,由于国家对交易的连续,是一分钟、一小时、一天、一周,还是一个月,均无明确规定,这就给市场操作留下空间。有的地方产权交易机构为活跃市场,尝试引进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对于保持交易连续性,帮助培育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另外,现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属于非标准化交易。如果产权市场要做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交易业务,还得考虑标准化的问题,交易标准化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若还是与原来的交易方式一样,那么很多投资者就会因为交易的“区别对待”而退出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交易市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ivate Equite,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基础性市场,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体系的建立解决上述两方面的问题。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主要的特征是投资的高风险和专业性,具体表现为:
1)流动性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进行投资的基金,是私募投资运作的载体。它具有一般基金的特点和属性,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的体现,但是它的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它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实现股权的价值增值需要时间,而且往往不存在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只能通过协议转让股份,投资缺乏流动性。
2)非公开发行。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特定投资者参加。在美国,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宣传。这样私募股权基金的参加者主要是通过获得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同时,私募所受到的监管程度也比公募低得多,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和收益,投资更具有隐蔽性。
3)发行对象仅限于满足相关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条件通常比较高,把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人数是有限的。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4)投资风险高。私募股权资本所投资的企业,不管是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还是需要重组的大型企业,或是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急需资金的企业,都蕴含着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伴随着高风险的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高回报率。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年平均回报率高于20%,甚至超过30%。
5)专业性强。私募股权基金发起人、管理人的素质要求较高,须对所投资企业所处行业有深入了解,而且还必须具备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时,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管理者必须利用自身的专长、经验和资源实现所投资企业的价值增值,同其他投资者分享企业价值增值的收益。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现状
1)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日益活跃
ChinaVenture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披露投资案例114起,虽然投资案例数同比有所下降,但投资金额达到186.45亿美元,同比上升75.8%,平均单笔投资金额为1.64亿美元,同比上升45.3%。进入2010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规模迅速上升。根据CVSource统计显示,仅2010年3月中国市场获得私募股权融资的企业就达13家之多,融资金额达18.02亿美元(见潘永东:“投融资市场:私募股权投资将成为重要力量”,2010年05月10日《金融时报》)。
2)传统行业最受私募股权投资青睐
从行业的角度来看,传统行业最受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青睐。从调查中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偏睐传统行业,投资该行业的资金和案例数量占了最大的比重,而且这趋势一直没有减弱。广义IT行业由于其广阔的发展前景,增长潜力巨大,吸引了更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
2007年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最明显的趋势之一就是投资策略趋向多样化,过桥资金和对已上市公司的投资(即PIPE类)案例数明显增多。2007年过桥资金投资案例为22起,而2006年仅有11起,同比增长100.0%;PIPE类投资案例数在2007年为22起,2006年为19起,增长率为15.8%。同时,来自夹层资本和重振资本的投资更是突破2006年零的纪录,其中夹层资本发生了9起投资案例,涉及总额达8.43亿美元,占全年投资总额的6.6%(见洪钱宝:“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及建议”,经理人网2010年3月12日)。重振资本也发生了1起案例,这表明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策略已开始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和趋势。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相关私募股权投资法律法规的完善,私募股权基金越来越倾向于投资在PIPE和过桥资金上,以降低风险。据清科研究中心预计,2008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策略在PIPE和过桥资金的比重会有所增加。
4)私募股权投资退出趋向多元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在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运作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某种程度来说,退出机制决定了基金运作的成败。2009年三季度以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以IPO为主。如2007年共发生94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79笔,占2007年总退出笔数的84.0%,上市后股份减持的退出数量有9起,股权转让的退出数量有5起,以并购方式退出的案例仅有1起(见洪钱宝:“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及建议”,经理人网2010年3月12日)。然而,2009年10月深交所创业板正式推出,给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实现拓展了新的渠道,必然会对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产生积极的影响。据报道,首批创业板上市的28家企业中有23家受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
3、产权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和退出的理想平台
目前,制约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良好的信息发布平台和没有完善的退出渠道,而产权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基础性市场,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平台优势,恰恰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产权市场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有效的项目信息,成为私募资本投资的进入平台。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广泛性、集中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为产权交易所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进入通道提供了条件。比如,产权市场的广泛性与集中性能够为私募股权在项目选择上提供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并能够集中地对多个项目进行比较从而将资金投入到最具有投资潜力的项目,为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提供保障。产权市场的公开性与公正性,能够杜绝暗箱操作,让投资者能够在对等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下取得项目的投资权。产权市场的这些特点能够解决我国私募资本市场寻找项目难的问题,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有效的进入平台。
其次,可以为私募股权基金开辟一个安全的退出通道。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退出环节是实现收益的关键环节。目前,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在境内外的股市退出,但也可以选择产权市场作为退出通道,既可以利用产权市场寻找买家,也可以利用交易机构的产权经纪人代理撮合卖出股权。
据统计,2007年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我国产权市场收购项目334宗,占总受让成交宗数的12.85%;投资机构出让项目为375宗,占总出让成交宗数的14.42%。这表明,产权市场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兼并收购的理想平台,而私募股权基金也已成为产权市场日趋重要的交易品种。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其本质是被证券化资产未来现金流的分割和重组过程。我们认为,通过产权市场,发行和交易资产证券化品种是切实可行的,可优先探索以下产品: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和已签署的许可合同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现已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据预测,未来20年间,知识资产要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将会从大约20%上升到70%左右。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2)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可行性。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2)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在种子期和初创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不成熟,风险较大,很难进行外部融资。到了成长期和成熟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相对成熟,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故可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目前,我国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有相当积累,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类似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青岛啤酒商标权、王选激光照排技术专利等等都是比较优质的资产,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最新的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国内仅在上海联交所成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各类无形资产和技术产权,交易量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见王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07(2). http://www.rjls.cn)。
3)产权市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应作的准备
产权市场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应着手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
(1)市场准备
A.申请场外市场交易资格(后进行市场营销);《2》交易流程(包括登记、结算系统)的设计与试运行;(3)做市商制度的构建。除以上产权交易机构需进行的市场内部准备之外,还需要进行市场外部条件的准备,主要包括中介和投资者的准备。
(2)中介准备
有三类中介是产权市场作为一个资产证券化的平台运行时必不可少的:A.财务顾问,负责将资产证券化项目组织、包装、运作到产权市场来;B.做市商,负责将已经进入产权市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保持在较好的市场流动状态;C.投资咨询公司,负责将已经进入产权市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与财务顾问和产权交易所共同)推荐给投资者,以及经常性地向投资者进行有关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投资咨询。
(3)投资者准备
A.投资者组织。进行资产证券化项目投资的投资者与我们目前的投资者结构不尽相同,应当及早进行培养;B.投资者教育。从过往的历史来看,中国的投资者很不成熟,容易产生较大的投资风险,因此,要想办好一个市场,很有必要搞好投资者教育。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是指住房按揭贷款机构将其持有的按揭贷款汇集重组成按揭贷款集合基金,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如今,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也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产品,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应用。虽然美国金融机构由于滥发次级房贷证券诱发了危机,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当在总结吸取危机教训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推进我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1)我国开展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最主要的特点是将原先不易为投资者接受,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容易为投资者接受的证券。
从宏观来看,开展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为各地政府源源不断地导入住房贷款资金,扩大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发展。从微观来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还能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不过,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对于银行来说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1)增加银行系统的流动性。众所周知,住房按揭贷款的期限很长,一般是二、三十年,最短的也有五年,而一旦实行证券化,银行就可以将这部分固定资产直接卖给中介机构,取得现金。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虽说资金充裕,少有流动性不足的担忧,然而随着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迅猛,银行对资金的需求量会日益增大。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10月末,全国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达4.69万亿元,同比增长30.75%;比年初增加1.01万亿元,占同期商业银行全部新增人民币贷款的28.9%(见程婕:“房地产贷款政策未见有新调整”,
(2)分散信贷风险。我国个人住宅融资的渠道以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为主,而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存款,客观上存在期限匹配不一致的问题。根据国际经验,个人住房贷款比重接近或达到18—20%时,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的约束就会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在我国,这一比例已从1997年的0.3%上升到2003年的9.27%,并且事实上,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开始面临到这些问题,资金趋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生之后,因其能将与住房抵押贷款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等都分散到投资者,避免了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下银行独自承担风险的状况,因而受到了抵押贷款创造者的广泛欢迎,这一点对于我国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从银行内部来讲,由于社会征信系统的缺失,使得银行对借款人的审查难以做到真实准确;而外部的保险担保体系也不完善,更没有类似于美国的政府信用作担保,因而住房抵押贷款面临的信贷风险不容忽视。在这种情况下,更应当借助证券化的手段分散信贷风险。
(3)化解利率风险。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率市场化也正在逐步推进,这样银行将会面临利率变动的风险。如果没有足够的利率管理经验,又缺乏适当的金融工具分散利率风险,那么银行不可避免会受到一定的冲击。而随着住房按揭贷款所占比例的不断上升以及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品种的逐渐推出,抵押贷款本身所面临的利率风险也值得关注,这在美国上世纪80年代的储蓄贷款机构危机中已经得到证实。而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正是化解此风险的良好选择。
2)产权市场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在房地产证券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取得了一些可喜成就,为推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和证券交易所的创立为推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创造了必要条件;我国已建立了一些房地产金融机构,如一些专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和住房储蓄银行等,为按揭贷款证券化提供了机构上的保证;大批房地产与证券评估机构的建立,为按揭贷款证券化提供了必要的中介保障等。然而,在实施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有必要强调一下产权市场的作用,这是因为:
(1)产权市场的本质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产权市场的本质就是为产权的合理流动提供平台,实现产权的顺畅流转。实际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属于产权流通的范畴,因此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特殊目的机构设在产权市场非常合适。除住房抵押贷款之外,如前所述,产权市场中的许多标的都具备可证券化的条件,如目前在产权市场上十分活跃的债权打包转让等。
(2)发现投资者
产权市场通过多年发展,已形成一整套信息发布系统和项目推介渠道。一旦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产权市场交易,其信息就会通过原有的信息披露渠道传播到全国各大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从而可以达到广泛发现投资者的目的。与信托机构需要与银行合作或者人力推广项目相比,不但节省了时间,而且降低了成本。
(3)提供专业化的的登记托管服务
产权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产权的交易、变更提供登记服务,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普遍具备完善的产权登记托管系统,以此为基础,建立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登记托管系统,一方面可以解决证券化资产权益的转让登记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将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置于统一的市场监管之下。
(4)提供配套服务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问题是实现住房按揭贷款流动性的前提,信托机构本身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只能依靠外力,也就是在本机构之外另找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带来另一个问题,即专业评级机构本身的信用问题也无法保证。而产权市场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和资产证券化所必需的律师、会计、信用评级等专业机构,这样,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从策划到发行整个过程中的所有工作都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内完成,一方面提高了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另一方也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同时,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也是产权市场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产权市场要想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在交易标的上必须实现从非标准化的实体资产向标准化的证券资产的转化,而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出现则为产权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