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现代产权市场中一个新兴的市场形态,其规范建设和创新发展,对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和推广,发挥其对经济、科技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概念
1、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义
所谓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指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知识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而形成的交换关系和法律关系的总称。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对象有:工业产权,如发明专利权、专有技术权、商标权、集成电路权、工业外观设计等;版权,如著作权及邻接的传播权、软件权等;以及以这些知识产权为主要载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品种。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股权转让、抵押质押、合作研发、产业孵化、股权融资和投资入股等。
2、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特征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产权市场的一个子系统,除了具有产权市场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如下五个基本特征:
市场细分的特征。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细分为不同的市场形态。
按交易客体划分,有专利技术交易市场、商标权市场和版权市场等;按市场功能划分,有技术市场、技术产权市场等;按交易行为来划分,有的侧重于商品市场,如技术市场、商标权市场和版权市场;有的则隶属于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非公开权益性资本市场,如,技术产权市场。而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市场则应属于技术资本市场;按专业市场划分,如生物医药专利技术、信息技术专利、能源环保专利技术、现代农业专利技术、食品专利技术、现代纺织专利技术和现代装备专利技术等交易市场。这样的市场细分既来自于知识产权的覆盖范围,也有市场发展内在的要求,还有投资者偏好的需求,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既能够体现出市场整体的功能,又能够根据交易客体的实际情况和各专业的客观规律进行具体的市场化运作。
理性选择的特征。与一般商品交易和物权交易不同,知识产权交易有多种的交易行为可供交易双方选择,从而达到降低交易风险、转化增值功能最大化的目的。如生物医药发明专利与其产业化之间有着漫长的道路,需要按照国家药监部门近乎苛刻的要求逐步进行多种科学的实验,在通过严格审查后才能将该专利的药品生产面市。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时如果采用转让的方式则对受让方或者被许可方而言都存在极大的风险。若采用前期合作孵化、后期专利入股的交易行为,则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实现交易各方共赢。
权能分割的特征。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看到,权利人在获得知识产权后都有多项专属权利。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有些知识产权无论是采用何种交易行为,权利人一般都不可能让渡所有的权利。如某著名职业经理人曾经以较低的价格向一家跨国公司转让了卡拉OK打分系统的专利技术,后来该公司又以远远高出受让价的价格,将该项技术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这样这位经理人尽管获得了一次性的交易收益,却失去了该项技术的处分权和后期收益权,但该项技术的人身权仍为该经理人所有。
非强制性的特征。不象股票交易那样,知识产权交易除了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必须进场之外,其他的交易一般并没有强制进场的规定。即使是成交后的合同登记备案制也是自愿的、非强制的。实际中有交易各方为省却交易时间和成交鉴证费用,往往在成交后不进场鉴证,甚至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仅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维系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难以对抗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将增加维权的成本。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非强制条件下市场效率问题也许是相关各界需要研究的课题。
不确定性的特征。在知识产权交易中与技术有关的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所谓不确定性指的是交易的不确定性,它源于技术发明创造过程中固有的技术风险和相关产品的市场风险,从而导致在技术研发、转化和实施等过程中可能存在未知的、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些困难一般在交易合约中是难以预见和穷尽的,因而交易当事人在履约时,可能需要重新谈判来说明、修订、补充、增加和删减合同条款。知识产权交易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交易合同的不完全性,这使得交易当事人很难对履约行为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甚至仲裁机构、法院等第三方也难以对此做出正确的判断。
3、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将起到以下几方面的积极作用。
(1)有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和实现。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具有商品属性。然而,价值不能离开交换,不能离开市场,不存在脱离具体市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从这一意义上说,真实的价值就是某一时空条件下某一具体市场的产物。
首先,知识产权的价值是由市场决定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不是凭空进行的,而是以特定市场为依据,在综合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市场的认可和接受程度等多种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其次,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在市场实现的。市场为知识产权的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促使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进行转让,使出让方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使受让方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值取得知识产权,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交易主体互利共赢提供了有效保障。
(2)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作为技术与资本结合的重要平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可发挥聚集知识商品、风险投资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人力资本等资源的优势,通过市场的力量推动这些资源的优化组合,使得发明创造而产生的知识商品尽快产业化,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
(3)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市场平台。多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一般是在掌握核心专利技术而并无充足资金的情况下起步的,因此他们在银行的贷款融资必然会遇到诸如没有信用记录、没有担保能力等困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科技型企业、成长型企业提供融资市场,以知识产权质押的形式为中小企业拓展融资途径 ,同时为创业( 产业) 投资基金提供私募场所,从而促进技术与资本的高效融合。
(4)为创业资本提供进退通道。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在为风险资本提供进入机会的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退出渠道。创业者可以通过将这些种子企业、成长企业或者是发展成熟的企业的股权出售来实现资本的退出。通过进入和退出的不断循环,风险资本的流动性大大增加,可以使更多的创业企业受益,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也起到了创业资本的放大作用。因此,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创业资本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5)对优化企业结构起到促进作用。中小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的股权结构较为单一,不合理,不利于企业较快发展。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权益性市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该市场出让股权方式进行直接的股权融资,优化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
二、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中的若干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的市场模式发展为功能齐全、服务专业和行为规范的现代市场体系。据公开资料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主要有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商标交易和版权交易等类型的机构200余家,还有技术转移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名目繁多的机构也在从事与知识产权交易有关的工作。它们在服务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和商品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区域间的均衡发展,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国际间知识产权转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毕竟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着中介服务体系发育程度低下、交易方式单一、人才匮乏等诸多问题。认识、剖析这些问题,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发育程度低下
三十多年来,我国逐步形成了门类齐全、整体专业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中介机构的发展不平衡
一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数量和发展规模上达到相当水平,在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由于受观念、创新水平、人才和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和当地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严重脱节。中介机构业务领域的发展也存在不平衡现象,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由政府主导的机构发展较快,但评估、投资服务等为知识产权和金融结合服务的中介机构则发展较慢,不能满足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企业对资金的重大需求,一方面金融部门有资金贷不出去,另一方面这些企业资金严重匮乏,嗷嗷待哺。
(2)相当一部分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偏低
事实上,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不仅在运行方式上遗留着行政机关的烙印,而且主要业务也仅仅限于原有的行政管理范围,服务内容单一,系统服务能力不足。一些机构缺乏清晰的业务定位和核心竞争力,专业化水平低,只是开展一般性的信息咨询和服务业务,特色不突出,优势不明显,无法满足客户的综合要求,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多数中介机构还没有创出自己的品牌和信誉,没有形成专业化分工和网络化协作的服务体系。相当部分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知识背景比较单一,在市场中开展服务的经验不足;个别人甚至缺乏职业道德,不顾行业信誉,导致社会上存在“轻视中介、怀疑中介、嫌弃中介”的倾向。
(3)支持中介机构发展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薄弱,公共信息流通不畅
中介服务的生命力在于知识和信息,完善的公共信息平台是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机构获取信息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公共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远不能满足中介机构的发展要求。比如,涉及到知识产权交易的信息有欠完善,没有按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统计;区域性信息网络还没有形成,公共信息资源由个别部门独占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中介机构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能力较低,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都无法得到保障。可见,公共信息来源渠道不畅、信息供应不足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障碍。
(4)政府改革还不到位,对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管理和支持存在错位
目前,各级知识产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开始向“政务、事务、服务”相分离的方向改革。然而目前职能转变远不够彻底,该放下去的事务、该放开由社会承担的服务还没有与政务完全脱离,导致中介机构发展的空间不大,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一些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支持方式出现错位,未能深入研究其发展规律和真正需求,很难提出恰当有效的扶持措施;由于行政许可的限制,对涉及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质押等市场业务实行自愿的、非强制的登记备案制度,没有发挥行业性协会的作用,客观上容易造成了知识产权交易中许多遗留问题。
(5)缺乏促进和规范中介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大多数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得到明确。在行业管理方面,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的行业性协会组织严重缺位,除咨询、评估、技术市场等领域在少数地区有行业管理措施以外,其他中介服务领域少见有类似制度在实施;在机构制度建设方面,很多机构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非营利性机构等新型制度尚未真正得到实施。正是由于有关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规范,多头管理、政企政事不分,导致科技中介市场的运行不规范,存在着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现象。
2、知识产权市场交易机制落后
知识产权交易不同于别的财产权交易,其运行过程中的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使得缺乏专业知识和理财能力的市场参与者往往举步维艰;再则,我国知识产权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市场体系不完善,中介服务滞后,交易方式单一。在这一背景下,导致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下,一方面,企业有技术却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银行想放贷但缺乏有效的途径寻找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企业想借贷又跟银行对接不上,等等。
以业界普遍关注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和质押贷款为例。目前,国家知识产权的战略给予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很大鼓励,其中包含了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科技部、证监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鼓励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和质押贷款。然而,由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的制约,包括担保贷款和质押贷款在内的知识产权融资效率低下、生意清淡。
2009年年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以下数据:2009年上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42.6万件,同比增长23.1%;专利授权25.2万件,同比增长31.3%。但是2009年上半年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只有76例,其中仅有29例已从银行获得融资。两组数据对比,发挥融资作用的专利权比例接近为零(王磊磊:知识产权融资如何对决.《法人》2009年第9期)。
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要真正落实面临的问题很多,其中最根本的问题要数知识产权市场交易机制的缺失。“叫好不叫座。”这是众多企业评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多的一句话。虽然政府在支持,银行在试验,企业在呐喊,但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诸多问题导致的风险早已不言而喻。原因很简单,即知识产权的评估难、变现难、风险大。除了要看知识产权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其改进性和收益期限的长短以及转让时能否顺利找到下家也是个难题。无论是估值还是变现,这些本应由市场自发完成的任务和承担的风险一下落在了银行的肩膀上,而知识产权市场由于交易方式过于单一,成果转化率低,缺乏统筹规划,交易机构定位和服务对象不清,监管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了其本该具有的功能和作用。
无奈之下,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验的银行只能另辟蹊径。为了降低违约的可能性,银行抬高了申请门槛,加大了对企业资产资金流动性、业务收入的审核高度,对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也作了限制要求,比如限制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禁止资金流入证券和期货市场。除此之外,银行还规定了授信额度,根据知识产权的评估值,一般的授信额度控制在25%—30%左右。
这就使得大部分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而融到资的企业也并不好过,低授信额让这些企业只能拿到评估值四分之一的贷款,而利息加上评估费、担保费等一系列的手续费就已经大概占了贷款总额的10%。
3、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复合型人才匮乏
三十多年来,我国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体系,但是相对于知识产权市场的需要来说,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1)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复合型人才相当匮乏,对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相当不利。尽管部分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专业或第二学位,但大都局限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学领域,鲜有知识产权交易专业,更谈不上像培养投资银行人才那样去培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复合型人才。即便是为数不多的上述专业的毕业生,大多被充实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真正流向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寥寥无几,因而远远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
(2)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迫切需要国际化的专门人才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的国际间转移将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常态业务,需要从业人员在掌握基本专业知识和外语的同时,必须了解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操作流程。然而,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这样的人才并不多见。这势必将影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对我国引进吸收和消化国外的知识产权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呼唤知识产权交易经纪人
经过多年培养,我国已有大量人员获得了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从业资质认证。不过,这些代理人的主要业务是专利或商标的代理申请,虽然对其经手的知识产权非常熟悉,但基本上不愿意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经纪活动。知识产权交易经纪人队伍有名无实,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知识产权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在利益上的制度安排,使其在从事这项业务时可能要承受比较大的风险。这就迫使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在交易手段和制度上进行创新,以便吸引更多的参与者,活跃市场,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
三、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创新发展的初步思考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在总体发展目标、市场体系建设、市场规范行为、交易配套服务、政策扶持措施和领导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指明了努力方向。本文将根据这一文件精神,结合发展现状和实践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创新发展进行初步的思考。
1、大力建设跨区域的中介服务体系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创新发展的关键
(1)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发育程度是衡量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或称之为垄断权。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产品)则具有无形性、继承性的特点,从而使其也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换言之,社会公众对其也有合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专有权在不断膨胀,而社会公众对智力产品的合理需求同样在不断扩大。于是,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始终处于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之中。两者之间的平衡除了由知识产权制度予以调节外,还有赖于市场机制的调节,其调节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发育状态和运行效率,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发育程度是衡量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作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首要任务就是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促进知识产权合理有序的流动,从而对对整个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促进知识产权顺畅流动
根据技术转移的内在动力理论,区域的创新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业区域内的专业化的服务和中介导致企业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生产成本更低;产业区域内的劳动力技能水平趋同导致当地商业周期的相对稳定;产业区域内更为紧密的社会和经济关系导致创新信息的转播更为容易。
按照这个理论,有必要建立跨行政区域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整个经济区域的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周到的服务,以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能够更为顺畅地流动和整合。
(3)关于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初步设想
统筹发展、兼顾利益是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基本方法。无论是“珠三角”、“长三角”还是“环渤海经济圈”,各个经济区域之间都处于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状态,它们既有合作创新的愿望,又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矛盾。因此,在现行体制框架内,必须在合作创新方面寻求利益共同点,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样,跨区域知识产权服务的合作就有了共同的利益和基础。
建立跨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目的。建立跨区域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目的,就是利用区域内中心城市在知识产权服务方面的优势,结合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全区域提供均等的知识产权服务,提高知识产权的创新水平,促进知识产权的顺畅流动,优化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人才的配置。
以“长三角”为例。众所周知,自主创新滞后是长三角区域发展的一个“短腿”或“弱项”,无论是浙江的制度创新,还是上海的政策创新,以及江苏的发展模式创新,都不足以弥补自主创新这一明显的“短腿”。为此,需要以市场创新为导向,整合各种资源,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开展全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市场服务体系。
跨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跨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政府和社会的多种资源,并通过较长的时间的实践和总结才能不断完善。为此,在建设跨区域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时必须找到抓手,以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这样的抓手应该是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经济实体和联合知识产权交易机构。
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经济实体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由各地区自愿参股,以奠定雄厚的资本基础,形成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投资孵化服务“三位一体”的经营管理模式;聚集富有创新精神的知识产权复合人才团队,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运用体系,以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知识产权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的全区域流通和外向性发展。
跨区域的联合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的建设主要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规范市场行为,创新交易方式,活跃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托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经济实体和各地的产业集群,以细分市场的模式,积极发展知识产权的中介机构和业务,建立专业化、多层次、多功能的行业性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市场的聚集和辐射效应。
2、积极推进交易方式创新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突破口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存在的情况下,应顺应知识产权的发展规律,寻找知识产权交易的新方式、新途径,使知识产权快速转化为生产力。
一般而言,由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理性选择和不确定性的特征,使得投资人在选择知识产权项目时,不得不谨慎地逐个对待。这样的选择过程既费时费力,也让整个知识产权交易过程冗长,造成交易气氛沉闷。但这种现象并不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本质所然,其它成熟市场在其诞生之初也有类似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市场的基本规律之上摸索出适合市场特点并能活跃交易气氛的交易方式。比如,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一个值得提倡的交易方式创新。
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以知识产权的未来许可使用费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非常广泛,从最初的音乐版权证券化开始,拓展到电子游戏、电影?休闲娱乐?演艺?主题公园等与文化产业关联的知识产权,以及时装的品牌?医药产品的专利?半导体芯片,甚至专利诉讼的胜诉金?尽管从目前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中所占的份额还很小,但是它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态势?据预测,未来20年间,知识资产要逐渐取代传统的实物资产而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价值中的比重将会从大约20%上升到70%左右?这就要求企业应该将融资的重点从实物资产转向知识资产?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提供了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的融资途径,将知识资产与金融资本有效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良性循环?可以预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在未来肯定会成为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主力军?
目前,我国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初步具备了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供给充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对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学技术专利的研究开发已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以获取技术优势与高额回报。近几年来,随着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涌现,知识产权发展迅速,数量上已有相当积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技术的成熟,知识产权交易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得以形成和体现。所以,从基础资产供给的持续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可行的。
(2)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期和成熟期风险相对较低。按照企业的生命周期划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业在各阶段的特点不一样,所采取的融资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在种子期和初创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不成熟,风险较大,很难进行外部融资。到了成长期和成熟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相对成熟,创业风险、技术风险较小,知识的预期收益逐渐明晰,甚至趋于稳定,己经具备相当的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基础,故可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
(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基础已具备。目前,我国适宜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已有相当积累,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类似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青岛啤酒商标权、王选激光照排技术专利等等都是比较优质的资产,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最新的数据显示,2004年以来国内仅在上海联交所成交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及各类无形资产和技术产权,交易量就已经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王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07(2). http://www.rjls.cn)。
应该承认,我国对市场的创新在政策面上是大力鼓励的,在具体措施上是谨慎支持的,如对技术产权市场的政策支持和在北京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试点等等。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鼓励创新的政策,为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试点,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2006年,我国颁布了《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强调实施促进创新企业的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兴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2005年下半年起, 国务院决定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在制定的过程中,也强调了对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的融资支持。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及金融市场和产权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知识产权交易除了普通的现货交易外,必将会出现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和信用交易等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交易类型,从而促使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呈现更加多样化趋势。因此,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时代要求,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及其方式问题的研究,预测未来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发展的大趋势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
3、培养复合型人才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一门知识综合性的智慧产业,这种综合性决定了相关人才的专业素质应当是具有多门学科融合交叉的知识结构,即文科与理工交叉、科技与法律并举,并兼有国际贸易、情报、外语等方面的知识。因此,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的知识结构应该是复合型的,必须具有的“科技—法学—信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和实践经验。
培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复合型的专门人才,需要采取多种途径综合运用的方式:
(1)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加强政府对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的宏观指导,制定知识产权专门人才成长、使用的激励办法,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储备提出专项意见,鼓励企业结合自身需要营造知识产权文化,并自行培养、积极使用知识产权专门人才;
(2)在目前高等院校的理工科专业增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第二学位,并安排选修第二学位的这些学生定期到市场的相关单位实习,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后继人才提供保障;
(3)结合市场的需要,在企业和科研院所中,对技术人员给予创新指导,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基本知识、操作流程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培训;
(4)加强对专利代理人、专利工程师、商标代理人等各类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培训的宣传力度,鼓励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进行这样的培训;
(5)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从业人员自律协会,推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从业人员从业资质的认证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养和执业操守,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建设和健康发展。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上海某大型装备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时面临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封锁,于是这家企业聘请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技术人员进行创新指导和知识产权业务培训,设计生产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突破了封锁,赢得了数十亿美元的国外定单。同时,在一年多时间里,这家企业仅这个项目就已申请了数十项专利,远超过了过去四十年的总和。这个例子表明,以市场需求为引导的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培养,不仅能给企业带来显见的经济效益,还能积极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确立企业在市场的核心竞争能力。
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还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其探索、创新实践的深化尚待时日,因而对其探索、创新实践的总结、研究和推广就更有待于人们作出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王磊磊:知识产权融资如何对决.《法人》2009年第9期。
王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2007(2). http://www.rjls.cn
周茂清:论产权市场交易品种创新,《中国产权市场发展报告(2009-2010)》,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
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初探,《产权导刊》200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