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足、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以及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民间借贷常常引发经济纠纷,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从而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最近,温州由于民间借贷引发的一系列企业家外逃、跳楼等案件,更是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民间借贷的成因及其影响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作为监管当局的参考。
一、我国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成因
民间借贷作为商品经济中的一种金融现象,已存在数千年之久。目前,即便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民间借贷也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经济行为。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除了源自商品经济的一般内在因素外,还源自以下成因。
1、金融抑制和金融歧视的存在。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金融抑制和金融歧视。在政府的干预之下,商业银行的绝大多数资金被分配给国有经济部门,而分配到非国有经济部门的资金则少得多。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国有经济所占份额日趋增大,但是从银行获得的信贷支持却未见明显增长。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异军突起。但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因此,证券市场也出现了和银行分配信贷资金时的歧视现象,通过发行股票而筹集的资金绝大多数被投入到国有经济部门,对非国有经济部门的投入则很少。在这一背景下,大量民营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渠道筹集资金。这是促使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一个最主要的成因。
2、能够有效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金融市场上,借贷双方总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所以容易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要使这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尽可能地搜集多方面的信息,以减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民间借贷一般以“血缘”、“地缘”和“业缘”为基础,借贷双方接触较多,当事人彼此较为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较易获得且高度透明,如资金的用途、还款的能力等,因而能够有效减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正由于民间借贷在克服信息不对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而能够降低借方的监督成本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
从借入方看,选择民间借贷的企业一般是处于发展初期、受到资金限制的中小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社会成本将大幅度降低,而经理人员在进行项目选择时也会更加慎重,因此,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都可能极大程度地减小。反之,如果中小型企业在创业初期选择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融资的话,将会导致经理人员倾向于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进而,如果企业项目投资失败,不仅商业银行会受到不良债权的损失,还有可能导致系统性的金融不稳定。
3、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场中,交易成本是指为达成金融交易所耗费的各种资源。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交易成本也可解释为金融制度的运行成本。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交易成本低,意味着金融制度的效率高;反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交易成本高,则意味着金融制度的效率低。当前,一般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融资,主要是因为对它们而言,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过高,换言之,正规金融对于中小企业效率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不得不多方寻求较低交易成本的融资方式,例如,民间借贷就成为中小企业的一种有效选择。
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民间借贷虽然具有比银行信贷高得多的利率,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优势。
首先,民间借贷能够降低信息成本。民间借贷一般是出现在亲朋好友或熟悉的业务客户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这样借贷双方能够较深入地了解彼此的情况,因而,能够降低借方的监督成本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
其次,民间借贷能够降低签约成本。在通过银行信贷进行融资时,由于手续繁琐使得单位资金的签约成本较高,而民间借贷在交易过程中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进行“公关”并支付“寻租”成本,也无预算、审批等程序,只需要借贷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借贷合同,贷款选择自由、借贷数额自由,期限灵活,利率定制灵活,借贷手续简便,因而能够减低签约成本。
此外,民间借贷的执行成本较低。正规的银行信贷完全依赖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受到较大的约束,担保管理和处置成本较高,但是,对于民间借贷而言,由于是依托社会关系,所以在担保方式和担保品种上能够灵活多样,交易过程快捷,大大降低贷款契约的执行成本。
4、庞大的民间资本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获得空前发展。发达的民营经济创造了庞大的民间资本,这些资本在投资制造业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投向回报更高的金融领域。由于我国银行业对内不开放,大部分民间资本只能投向诸如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领域。一些具备实力的民营企业不仅用自有资本从事民间借贷,甚至用厂房或其他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再将这些钱以更高的利息贷放出去,以补贴制造业利润下降带来的亏损。据业界透露,目前,温州的服装业、打火机、眼镜、皮革等基本上是无利可图的,所以他们就发展非主营业务,民间借贷算是非主营业务之一。除了民营企业,一些资金富余的上市公司也把钱投向民间借贷业务,有的上市公司的贷款收益甚至超过主业收益。
近年来,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当前由于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同时,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单一,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县市以下国债发行量少,农村基本不发行。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投资股市专业知识缺乏、信息不对称等一系列制约条件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了解基础的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尽管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然而对于其带来的各种风险亦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地位不明确
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至今为止,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不能适应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需要。比如,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民间借贷被界定为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而经济组织之间的借贷则被列为非法。更为严重的是,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一直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地。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实行以行政管制为主和刑事惩治为辅的管理原则。由于行政监管和刑事规制的法律法规之间协调不够,既可能打击正当的“民间借贷”活动,使个人和企业正常的融通资金的诉求受到压制,也可能放纵以“民间借贷”为掩护的非法金融活动,引发一系列民事和刑事纠纷,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影响当地社会稳定。
总之,目前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行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界定、口头协议纠纷、高息集资行为、“高利贷”中的高额利润等问题都需要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去解决。
2、缺乏合理监管
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所以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超过任何一个行业,金融业的“防火墙”比任何行业都严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国家无法将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则形成“一行三会”的多家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银监会负责监管有国家颁发正式牌照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的民间借贷机构理论上银监会并不负责,不负责的这些领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稳定,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的监管缺失。
一方面,非正规金融所分流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不能被货币当局统计观测和监控,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借贷利率是借贷双方根据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自发制定的,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导致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减弱,货币政策效果下降。
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产生的负面影响是:
(1)借贷数据无法准确统计。民间借贷主要顺着亲情关系或业务关系延伸发展,借贷行为隐秘,分布区域广泛,数据来源不一,信息收集困难,从而无法准确统计借贷数据,即使作为权威机构的人民银行也只能通过抽样调查了解大致情况,无法经常性开展实地监测,也无法对收集到的信息一一核实,导致民间借贷监测信息的收集和准确性难尽人意。
(2)组织方式、运作机制、约束机制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某些个人或机构所会直接间接地利用民间借贷这种方式,或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非法集资,或大肆发放高利贷,从中牟取不法利益。此时,正常的金融秩序将被破坏,良性的经济发展也会受阻碍。
3、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
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合理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制约,使资金投向具有盲目性,资金很可能流入到国家限制或禁止的相关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如2004年国家出台了对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信贷限制政策,但由于高利率的诱惑,民间借贷仍向这些高耗能行业集聚,既给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造成障碍,又对出借入的资金安全形成了较大隐形风险。
4、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
民间借贷立足借贷双方的个人关系,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
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对于长期的市场变化缺乏预测,多为短期行为,市场的波动以及经营中的未曾预计的种种因素的出现,都会影响借贷关系的顺利完结。从资金需求方看,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度过难关,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从资金供应方看,贷款人出于人情关系、资金收益等考虑借出资金,而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由于借贷双方均为短期行为、缺乏长期的计划,资金链可能随时断裂,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5、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利率要显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为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上限则为高利贷。实际上,在许多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要远高于此标准,只不过在合同上的利率不超过此标准,额外利息则附加到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中去了。
今年以来,银行资金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进一步加剧,不得不更多地求助于民间借贷。由此推动民间借贷市场行情不断看涨,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高,一些地区甚至出现10%、15%的高额月息。
在利率接连攀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容易陷入借新还旧、越滚越大的恶性循环,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面临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的局面。而在民间利率高企、“全民放贷”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市场会形成泡沫,只有在利率不断上升的预期下才能保持平衡,一旦平衡被打破,后果不堪设想。
从企业本身看,从民间借贷市场以高息融入资金,虽解了燃眉之急,但无可避免地加重
了债务负担,可能得不偿失。有的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本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拆东墙补西墙,并形成恶性循环,无异于饮鸩止渴,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10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温州考察时强调,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依据温总理这一讲话精神,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相关行政部门应修订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管理制度中的滞后条款,尽快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以保证民间借贷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民间借贷市场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一是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的界限,推动民间借贷走出灰色地带,允许中小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等方式融资。
二是打击违法金融活动,保障民间借贷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三是发挥税收调控功能,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要通过征收利息税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调节和管理。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集中开展民间借贷税收和发票知识的宣传,增强出借人依法纳税意识;税务部门要借助制度规范和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税网络支持,增强税收管控能力。 。
2、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纳入金融宏观调控体系。
民间借贷不同于银行信贷,在监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着显着不同,对其必须进行
专门的监测、监督和管理。一个重要原则是,可采用“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调动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监管积极性,使其加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
一是要建立民间借贷的检测体系。人民银行可牵头与地方的农调队、农信社合作,加强银行、工商、行业协会和个体民营经济协会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民间借贷的检测体系,对民间借贷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全方位监管,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同时加大民间借贷信息点的设置密度,全面、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全面分析民间借贷的社会效果,以为有关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二是要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与服
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
三是加快中介体系建设。要鼓励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发展,成立民间借贷自律机制,将民间借贷纳入组织化管理体系之中,要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
3、合理引导民间信贷资金的流向,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信贷支持。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具有盲目性,与国有企业的行业垄断有着一定关联。不少领域至今仍为国有企业所垄断,民营资本面临准入壁垒,可供选择的投资渠道和工具并不多。
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36条意见(即“新36条”),无疑为民间资本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为实现民资与国资、外资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新的环境。
根据这一文件精神,政府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破行业垄断,完善市场公平准入机制,放开一批领域的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采取所有权、经营权分离的办法,打破部门垄断,采取政企分开、取消特殊优惠等措施推向市场,民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经营权;积极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军事工业、航空航天等领域的产品开发和生产。
还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和设备更新等贷款,继续安排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推广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各种贷款抵押产品,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融资负担。
4、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
要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效应,就必须建立民间借贷利率定价机制,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润空间。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借贷合理的利率范围。让资金供求双方以官方利率为基准,实行风险和交易费用加成定价方法,即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来确定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和收益差别,自行设定贷款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
同时,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就当前来说,应在努力缓解资金供求失衡状况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改变资金价格扭曲现状,把民间借贷利率打下来,从而扭转一些企业“重投机轻经营”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世新 张耀谋 李力 郑才林:我国当前民间借贷成因、问题与对策,《区域金融研究》2009年第5期。
2、郭田勇:民间借贷应双线多头监管,《华夏日报》201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