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使监管层和投资者认识到金融机构信息不透明和监管缺失所引发的严重后果,为此,美国从各方面加强了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其监管环境发生了诸多新变化。但是,中国投资者在进入发达国家的对冲基金市场时仍需理性面对这些新变化。
国际对冲基金业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后,正在以很快的速度复苏。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大规模的金融机构重组及此后的金融监管改革,表面上看似乎没有对这个行业的总体发展趋势产生大的影响。基金经理及投资者仍然对这一行业所产生的迥异于传统市场的绝对回报充满渴望。但监管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对冲基金经营模式的调整和运营成本的增加,将会为这个行业的未来走向平添诸多变数。不过这种变化将有利于中国投资者进入发达国家的对冲基金市场。
投资业绩是对冲基金最大的吸引力
对于对冲基金行业在金融危机中遭受的冲击自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显现。根据对冲基金研究公司(Hedge Fund Research, Inc., 简称HFR)的统计,当季全球共有344只对冲基金清算倒闭,但仍有117只新基金成立。到第四季度,进入清算的基金达到了778只,而新基金则仅有56只。行业性的投资业绩下滑和投资者的谨慎态度,导致全球对冲基金资产大幅缩水。到2009年一季度末,对冲基金管理的总资产从2008年二季度的最高1.93万亿美元下降到1.33万亿美元,这是此次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行业规模的最低点。此后,随着市场的转暖和投资者信心的逐步恢复,对冲基金业迅速开始复苏。到2010年末,基金总资产实现了550亿美元的净增长;到2011年一季度末,此项指标达到2.02万亿美元,创造了该行业的新纪录。
投资业绩是对冲基金吸引投资者的主要原因。以此次金融危机为例,过去3年间,道·琼斯-瑞信核心对冲基金指数的年均收益率为2.98%,而同期标准普尔500(S&P500)指数收益率为0.91%,道·琼斯世界指数的收益率则为-2.45%。如果从更长的时间段来考察,2005年至今,对冲基金的年均收益率达到了8.09%,同期的标准普尔500指数和道·琼斯世界指数则分别为3.54%和2.47%。
对冲基金所创造的超级业绩的真实性,很久以来一直受到怀疑。基金经理宣称,他们独特的投资策略和技巧是获取超额收益的主要原因。很多人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比如,有人认为,对冲基金行业所投资的金融产品十分广泛,任何单一市场指数都不足以成为衡量这一行业投资业绩的基准;还有人认为,仅依靠某些商业数据公司的不完全统计,不足以全面反映对冲基金的总体业绩;另外一些人则提出,如果基金经理的投资天赋或者研究能力决定了对冲基金的业绩,那为什么他们的能力却不能在传统的共同基金中得到证明?当然,也有一些学者的学术研究成果表明,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确实对其业绩有积极影响,尽管这些研究大多也是基于对商业数据库所提供的对冲基金业绩历史数据进行的测算。
监管机构加强政策监管
对冲基金是一个信息高度不透明的行业。这种状况在管理着全世界70%对冲基金资产的美国尤其严重。美国大部分对冲基金经理既不向公众披露信息,也不接受监管机构的注册和监管,这些基金的“隐私权”得到了联邦证券投资法律中有关信息披露豁免条款的保护。而“暗箱操作”似乎已经成为一些基金经理的常用手法,客户常常是在对基金还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就基于对基金经理或经纪银行声誉的信任作出了投资决定,这其中涉及的金融机构信用滥用的问题确实值得关注。早在200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的一份内部报告就已经开始关注对冲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引发的信息不透明和后期监管问题。但此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对冲基金必须注册备案的一项新规定,却遭到联邦法院的否决,其对于对冲基金加强监管的努力就此中断。在这段时间里,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则逐步建立了针对对冲基金的注册监管制度。
2007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及此后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使美国公众认识到,金融机构信息不透明和监管缺失所引发的严重后果,这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麦道夫“旁氏骗局”案和美国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针对多家对冲基金进行内幕交易的调查,更使得来自金融业界的所谓“自由市场精神”的反对呼声暂时受到压制。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经参众两院表决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也就是新的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这个新法案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2010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该法明确要求,资产规模在1.5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需要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和接受监管,并有义务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持有资产规模与类别、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交易记录、投资人合约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信息和资料。该法还责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以全面完善对冲基金的注册监管制度。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公布了对冲基金进行注册和接受监管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项细则对于免于注册的对冲基金也提出了信息报送要求,反映出监管机构对于对冲基金监管的强硬态度。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制定了免于注册的“家庭办公室”和资产规模低于1.5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的认定标准,将中等规模对冲基金的监管任务(资产规模在2500万1亿美元)移交州监管机构。尽管受到对冲基金业的抵制,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仍在为确认“系统重要性”对冲基金制定标准,以强化对超大型对冲基金的监管。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改革方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对于对冲基金的描述并没有使用传统的对冲基金(Hedge fund)称谓,而是将其纳入私募基金(Private fund)的范畴。它回避了对冲基金法律概念缺失的问题,但却将私募性质的对冲基金与公募对冲基金区分开来。尽管大部分对冲基金都是私募基金,但这也表明监管机构仍然没有将对冲基金视为独立行业进行监管。
行业自律监管取得新进展
在监管机构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逐步加强之际,对冲基金业的行业自律性监管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IMA)、管理基金协会(Managed Funds Association,MFA)等行业组织自2004年以来陆续发布了有关对冲基金的管理、运营、估值、尽职调查等各方面的最佳实践指引。这些指导性的文件不断总结对冲基金业已有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逐步摸索行业发展的一般性规律,为避免对冲基金的经营失败和引发系统性风险提供了参考性意见。但就总体而言,由于对冲基金行业仍然处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未来走向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行业自律组织和自律规则的发展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对冲基金所面临的监管规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的层面。基金运营的一些关键性要素,比如卖空、杠杆率等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因此,监管规则的变化短期内不会影响到对冲基金既有投资策略的执行,但会增加其信息披露成本。而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加公众和投资者对于对冲基金行业和单只基金的了解。进行注册和接受监管也会使对冲基金的公信力有所提高。对冲基金的监管环境将更加接近于共同基金,这会增加对冲基金对于共同基金投资者和其他公募基金投资者的吸引力。毕竟对冲基金不同于其他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结构,有利于投资者多元化投资目标的实现。
“沃克尔规则”影响对冲基金经营模式
一些银行证券业监管规则的变化也将影响到未来对冲基金业的经营模式,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沃克尔规则”。该规则由美联储前主席沃克尔提出,其主要内容是,出于抑制银行自身业务间存在利益冲突的考虑,禁止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自营证券交易和发起设立及投资于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限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类似业务。这项规则被纳入新的金融监管法案。今年2月,美联储公布了该规则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则实施的过渡期为两年,个别金融机构经批准后可将过渡期延至5年。大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一直是对冲基金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与对冲基金有关的业务已经成为一些大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它们与对冲基金的业务联系一般包括:发起设立和投资于对冲基金,与对冲基金进行证券交易和担任基金的首席经纪人,等等。“沃克尔规则”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解除银行与对冲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或者业务关系。这不仅会减少银行的业务收入,更会让对冲基金业失去传统的发育载体和业务拓展渠道,新基金的建立和发展将遇到更大困难,从而进一步巩固大型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优势,提高行业集中度。
中国投资者仍需理性面对
对于美国对冲基金监管环境发生的积极变化,中国投资者仍然需要理性面对。
因为,总体来看,美国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仍然弱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目前投资者对于对冲基金投资的可靠性评估,主要通过事前尽职调查,以及依靠基金经理的个人信用和从业记录。这其中涉及大量软性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对于不熟悉美国投资行业和投资文化的外国投资者而言,获取这些信息是比较困难的。
其次,不同对冲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结构有较大差异。按大类划分的投资策略通常有十几种,具体到单只基金的投资策略更是千差万别。甄选适合自身需求的投资策略,需要投资者对美国金融市场和各类基础性金融资产、金融衍生品相当了解,具有专业的投资知识,能够很好地理解和评估不同的投资策略。
最后,投资者需要了解美国金融改革法案颁布实施以后逐渐形成的新的金融监管环境,了解美国法律对于外国投资者所提供的权益保护,以及了解和掌握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所应采取的法律行动。
对于对冲基金投资者的上述要求,中国的个人投资者,甚至一般的专业投资机构都很难做到。目前投资于美国对冲基金比较现实的做法是:选择管理规范的大型对冲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或者投资于优质的基金之基金以分散投资风险,再或者通过享有较高声誉的金融中介机构协助,以减少投资者的信息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