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外媒体持续报道关于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将获得展期的报道,日前,这个消息终于得到了有关媒体的证实,消息称监管机构“正在研究有条件允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延期偿还,但期限并不确定。”这个消息从侧面印证了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确实存在违约风险,而监管机构释放消息的用意显然也是在测试各方面的反应。从表面看,贷款展期符合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双方利益,也没有为中央财政增加新的负担,似乎是一个两全齐美的解决办法。但其本质是对商业银行市场行为的行政性干预,危及到中国国有银行十余年商业化改革的成果,并将削弱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
一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都是银行信贷业务的“灰色地带”,尽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借贷活动,但由于风险源没有受到根本触动,整顿范围局限于平台贷款的会计处理和其他文件性工作,平台贷款的潜在风险没有得到充分揭示和合理处置。笔者认为,某些商业银行应当为其不慎操作承担责任。其一,平台贷款是在中国特定法律环境中的产物,其名义贷款主体是平台公司,而用款主体是地方政府或其直属单位。贷款主体不清增加了银行审贷和贷后管理难度。其二,对于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平台公司贷款,借贷银行所看重的是其背后的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以及中央政府的连带偿债能力,但由于中国尚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举债和进行相关担保,因此政府隐性担保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发生违约风险,在法律上商业银行将无权向政府追索损失。其三,平台贷款的抵押物大部分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估值会随着市场景气周期的变化而发生大幅波动,有些银行在贷前的抵押品审查中缺少对土地市值波动的审慎预测,也缺乏在抵押物贬值时的可行处置方案。
理论上讲,商业银行作为放贷主体,对于平台贷款风险应当有清晰认识,但为什么仍有大量贷款发放给不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笔者认为非正常的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发挥着主要作用。银行为抢占地方信贷市场和争取地方优质项目的信贷份额,需要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同时,政府又以优质项目为条件,向银行提出平台公司贷款这样的附加要求。在双方主动放松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原本应有的法人间合作互利关系,变成了银行负责人与政府负责人为争取各自利益而形成的非正当交易关系,平台贷款就是这种交易关系的产物。
笔者不打算在这里讨论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商业银行的非市场化放贷行为。这些银行应当为其不审慎的经营活动承担损失,不应当一出现违约风险就找到监管机构要求修改或者变通规则,不去承担任何损失。自1994年中央决心进行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国家对国有银行先后多次剥离不良资产和充实资本金,逐家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国际银行界对于中国银行业的改革成果是认可的。但这一次,如果我们继续对商业银行不规范的放贷行为姑息迁就,无异是让外界对中国银行业的认识退回到了上世纪90年代。大家会问,中国的国有银行真的商业化了吗?中国银行业改革成果到底靠不靠得住?解决平台贷款问题可以采用法律的、市场的甚至财政的手段,至于修改规则,短期看是无成本的,但在战略上则是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失败标志,希望各方面能够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