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关注经济转轨中的腐败
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自由化、民主改革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腐败现象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与此同时,人们开始进一步认识到腐败给整个社会体系所带来的高昂的代价,并掀起了一场世界范围的反腐败的浪潮。
研究表明,发生许多国家甚或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的腐败的类型、范围及其后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经济角度看,欠发达国家所存在的腐败可能降低经济增长的速度、阻碍经济发展并破坏社会公正性,进而带来抑制经济有效成长和社会政治的严重不稳定的严重后果。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相对来说,腐败对于这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或社会政治稳定的冲击并不太大,但是,依然会较为严重地损伤经济发展的合理性,降低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无所不在的腐败现象几乎影响到每个人,使得行贿能力上的差异影响到人们的收入差异和机会平等,长期存在的腐败必然带来社会政治和社会经济上的严重后果。这深刻影响到各国政府对于腐败问题的广泛关注。
一般而言,腐败会导致政治力量的严重失衡,在政治领袖和社会公众之间或者政府和选民之间造成相当程度的不信任或者对立,使社会政治的公正性和政府的效率受到严重影响。从国际来看,一些国家腐败已成为一种政治上的必需品,是体制上的附属物,或者说,腐败问题已经体制化。这似乎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稳定社会政治或者社会经济局势,并使得既成体制的控制变得有效。但是,腐败只是造就了少数的特权阶层,而带来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严重不满,这在日本、韩国和墨西哥等国家已经成为政治变革的强大压力。普遍存在的不受约束的腐败事实上正在严重地削弱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在经济转型国家,腐败所带来的后果更趋严重,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削弱或破坏社会民众对于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支持。方兴未艾的世界性的反腐败浪潮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经济欠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大家都倾向于得出的结论是,腐败可能危害已经取得相当成功的经济体制改革,甚或有可能葬送掉政治体制的改革。
经济转轨中的金融腐败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非常复杂和敏感,其最大的弊病在于严重地威胁了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正是经济成功转轨所依靠的基本条件。就中国的具体情况而言,金融腐败问题是比较严重的,预防和打击经济转轨中的金融腐败已成为我国经济工作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与严峻的现实任务。
本文将主要集中研究腐败在我国金融部门的影响及其对于金融稳定所构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或措施。
二、我国金融部门腐败的本质是权力腐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腐败的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人利益。”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在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牟取利益。”(Tanzi,1995)从后一定义出发,腐败活动也存在于私人部门的活动中。公共部门的腐败活动的收益也不一定归于个体,或者不直接归于个人,而是流向不同的组织和相关人之外的“他人”。应当说,公共权力的滥用更直接地损害了公共利益,是腐败的主要根源,是反腐败的中心或重心。政府部门是最为集中公共权力的组织机构,因此,围绕政府部门的腐败活动往往最为猖獗。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权力机构较少,主要是所享有的资源较少。然而,就金融部门而言,其所拥有的经济资源具有一定意义的公共性。比如说银行体系所拥有的金融资源被不同程度地滥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使社会公众受到损失,而不完全限于银行的储户。
围绕着公共权力和公共性的经济资源所发生的腐败行为比较集中地反映了腐败的状况及其主要特征(Elliott, 1997)。可以说,腐败大多发生在政府部门或金融部门。尤其对于经济转轨国家而言,两个部门所发生的腐败集中反映了其社会经济领域甚或社会政治领域中的腐败状况。
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部门作为政府机构的特征十分突出。事实上是一种权力性质的金融体系。因此,金融腐败的发生带有十分突出的权力腐败的特征。
计划控制金融活动的根本实现途径是“行政包办金融”,体现为金融资源配置的行政权力化或金融机构的行政体制化。其特点如下:(1)金融机构体系的发生、发展完全是依据行政序列而展开,从金融机构(级别或地理区划)的设置、人员岗位的安置、业务范围的指定到管理决策权的划定等诸方面的活动都带有行政管理的特质;(2)金融机构自身不完全作为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而存在,非常明显地执行着相应各级政府的“金融职能”,即为行政主导下的社会经济发展或改革服务;(3)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或运行非常类似政府的行政部门,体现为一种行政化的体制;(4)金融机构的决策往往也不是独立的,大多受到政府相关各级行政部门的牵制、束缚,甚或一些重大决策根本上就是由政府的行政部门直接做出的;(5)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往往直接体现为一种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等等。
金融体系与行政体系的同质同构决定了金融机构体系事实上是“政府的金融部门”,执行着政府部门的金融职能。金融部门没有充分市场化或社会化,对于金融活动的规范也就不可能法治化,而只能是进一步的“行政包办”,即将针对金融活动的规范或针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纳入到政府行政部门的一般性管理活动之中。
“行政包办”的直接结果是金融活动围绕权力(而非市场)为中心来展开,大大降低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产生了相当数量的金融机构的呆坏账,恶化了金融机构的资产状况;同时,金融市场的竞争性规则迟迟难以建立起来,市场的规范程度很低。这些都形成了大量的金融脆弱性,构成了威胁金融稳定的潜在破坏性因素。同“政府包办企业”一样,“行政包办金融”长期累积的结果是,形成了金融机构体系或金融市场对于行政部门的“体制性依赖”或“政策性依靠”。在政府的经济干预手段日益失去效力之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倾向于大量使用金融手段对个别行业或产业进行直接强制性干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依照其对于经济运行的理解来直接约束金融活动。这种干预金融机构体系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并不充分,大多数情况下,是金融机构比较积极主动或自觉地配合有关主管当局的通知、意见或指示等要求办事。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地位与渠道来公开质疑行政当局的一些“管理”行为,金融机构便在事实上采取某些措施来规避那些其所不愿执行的计划控制的管理措施。
行政包办的金融体制一旦成为一种彻头彻尾的权力金融,金融腐败的发生发展就获得了巨大的可能。由于金融活动缺乏必要的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行政化的金融运行就使得金融部门同政府部门一样容易成为权力意志的产物。一系列的灰色的决策就成为名正言顺的金融活动,而在这些灰色的金融活动的表面下就往往是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权力寻租”。贪污挪用等一般意义的权力腐败进入到金融领域就会以更为复杂的样式出现,并不断地花样翻新。
国际方面的经验表明,官僚通常是拙劣的银行家,在欠发达国家尤其为甚。“Finance for Growth ”The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Published by The World Bank 2001中文版《金融与增长 —— 动荡条件下的政策选择》,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1年11月第1版。同时,行政化的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金融部门的腐败案件的滋生或蔓延,同时,也提出了强化监督管理的要求。
三、计划体制下的金融腐败导致金融不稳定
金融腐败的危害不但是局限在金融领域,还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构成侵害,因此,需要从政府和社会等多角度强化防治金融腐败。就金融部门而言,防治金融腐败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金融稳定,防止金融腐败带来严重的金融不稳定。腐败导致金融不稳定的案例不胜枚举,其主要的途径是一方面直接导致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危机;另一方面金融腐败将沉重地打击市场信心,尤其是广大的普通金融投资者、消费者和存款者等;进而,由于个别金融机构的危机和市场信心的波动,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甚或危机就会尾随而至。正是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深刻理解经济转轨中的金融稳定问题,尤其是把握行政计划控制的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问题。
转轨中的金融部门面临着金融不稳定的压力。这些压力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补贴式金融发展推动“金融补贴”的扩大化和滥用。如果说向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是一种制度安排,那么这种“金融补贴”被明显地扩大化和滥用。补贴的扩大化主要表现在,“补贴”的范围在不可抑制地扩展开来,不仅国有企业,还包括民营企业或三资企业都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的金融部门融资。尤其在上一世纪90年代,信贷补贴不再是围绕企业进行,而是围绕项目展开。许多公司企业为了新项目而新设公司,政府投资活动也十分活跃,银行资金与政府等投资资金相配套,产生了巨大的信贷资金。这推动了以项目投资为主的信贷膨胀,尤其是诸如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事实上造成了九十年代上半期的通货膨胀。在这一轮资金供给的扩张中,以政府计划部门为中心的体制推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信贷补贴扩大化同步,证券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股票的发行量、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不断地刷新历史记录。同时,上市公司内部的严重问题也不断地暴露出来。应当说,金融补贴的扩大化同政府大力推动金融发展关系密切。金融发展更直接地被理解成为金融体系的扩张,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增加和金融市场的扩大两个方面。“金融发展”直接推动了大量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发生,这直接满足了企业的扩张的需求。中国企业的扩张在总体上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需要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企业扩张推动金融扩张的同时,也将相当的风险转嫁给了金融体系。事实上,由于体制或自身的管理水平或能力等的约束,金融体系基本上“敞口”接受了企业部门的风险转嫁,形成了金融补贴的扩大化。
由于企业破产退出受到严格的政府限制,因此,金融补贴的后果并不是非常显性的。这在表面上淡化了金融补贴所带来的风险,也使金融部门的自律活动松弛了,于是,大量金融补贴的“滥用”发生了。这一期间出现了大量的金融骗子,他们利用体制上的漏洞和金融体系弱化了的风险意识,大量地攫取金融资源。金融体系的一些管理人员自觉不自觉地卷入金融丑闻,由于内部控制不健全或管理松懈,金融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进行大量的“灰色选择”,有意无意地滥用金融资源,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滥用”金融补贴的状况。金融补贴的扩大化和滥用表明,这一体制已经处于难于有效控制的局面,甚至在一些局部,局面已经失去控制。
我们也注意到,在金融部门对企业的“补贴”开始减少的同时,它们却通过对一系列新兴实体经济领域的投入,开始向政府部门大量提供补贴。
这集中体现在耗用大量土地和劳动的房地产业、政府的市政工程或交通道路等的建设领域,这些高度集中土地、劳动和资本的行业成为金融部门新的、增长最快的投资领域,一方面壮大了金融部门的实力,另一方面也产生了新的隐忧。土地、劳动等新兴的经济资源大量进入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对于政府的财政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政府通过大量的“授信”担保,支持金融部门进入许许多多的公共事业的建设项目,公路、开发区建设极大地占用了金融资源,金融部门事实上大量地替代财政部门,成为公共事业的最大投资者。同时,由于政府事实上是最大的或唯一的土地的供给者,所以各级地方政府也大力地鼓励金融机构进入新兴的房地产业,以推进政府在土地开发中的收益增长。但是,伴随大量的土地开发款的拖欠和民工工资的拖欠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开的数据表明,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总额超过了3600亿元人民币。事实上,大量的拖欠方正是地方政府,拖欠的领域主要是与土地开发建设或市政建设等有关的领域。,以及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措施的频繁出台,政府部门与金融部门在此领域的“蜜月期”行将结束,大量的停工待建的土地和工程意味着大量的银行资金的拖欠。这些矛盾将迅速地向金融部门集中,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提高了在2004年初的国务院新闻办主持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土资源部的官员表示,大量的开发区建设将引发金融危机。;地方政府之间所展开的政绩竞争和吸引投资等的竞争日趋激烈,势必要降低土地租金,所以,土地的开发、利用的成本更多地由政府部门承担,各个城市商业银行不同程度为此提供了大量的金融贷款“补贴”由于银行体系回收了大量的贷款权,地方政府趋于更积极地开发转让土地,以此获得收益;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竞相杀低土地租金以吸引外来投资。这些都进一步恶化了土地市场和金融市场。。
金融补贴本身蕴含着大量的金融不法活动,其中,金融体系的腐败借此得到滋生和蔓延。正是假借“合理”“合法”的金融补贴,金融腐败活动穿上了“灰色的外套”,并试图以此来逃避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2)企业亏损向金融部门转移。转轨中,企业部门的亏损通过“金融补贴”大量转移到金融部门。这种亏损转移具有体制上的原因,而不完全是金融运行失败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体制性的安排”。最初,企业部门同财政部门或金融部门一样都是政府直接管理下的经济部门。在大量提供金融补贴之前,政府的金融部门主要集中在银行方面,是财政部门的簿记。最初向企业提供补贴的是财政部门,财政补贴金额反映了企业部门的亏损状况。继财政补贴之后,金融补贴在相当的程度上同样也体现了企业部门的亏损状况,但是,远较财政补贴复杂。财政补贴是无偿的,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政府提供的“显性”的补贴;政府的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补贴实质是一种“隐性”的补贴,名义上是需要而实际上是可以不偿还的。这样,金融部门就成为企业转移亏损的对象。但是,在法律上,企业部门偿还银行债务的义务并不能够得到解除;在财务上,没有解除或偿还的债务就将持续地体现在企业的账面上。因此,这种“亏损转移”并不是法律上的转移,而是事实上的转移,即企业通过长期的占用金融部门的资金无需偿还而只是出现账面亏损。由于,银行部门的记账规则决定了难以回收的账款将被作为呆坏账处理,所以,银行体系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资产质量下降的状况。
企业部门同金融部门都有动力来“自我修正”账面亏损,这在相当程度上掩盖了亏损的实际状况。由于账面亏损不能真实地记录或反映实际亏损,企业部门向金融部门转移亏损的具体状况也就不是十分清楚。为了应对政府的监督,企业和银行之间,或银行与银行(上下级银行)之间,相勾结通过循环贷款、在途资金等方式来共同拖延亏损记账,掩盖亏损事实,这种情况在个别地区已经蔓延开来,少数地方呈现出像野火一般的燎原之势。
事实上,政府部门已难以控制金融补贴,并且在总分支行的银行体制下,管理当局也难于发现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一些金融机构或其负责人便大肆利用这一状况而自觉地放大金融体系的损失,慷国有金融机构之慨,做大了金融坏账。一些金融机构甚至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尽快转亏为盈,反而充分利用这一契机而将机构的亏损状况长期化,以期获得一系列的体制性的照顾。事实上,将实际上的较高盈利水平人为地压低来牟取不法所得。
(3)高度垄断的金融部门孕育巨大的风险。就中国的银行体系而言,在技术上已经濒临破产。但是,由于高度的垄断性,银行体系依靠计划控制下巨额的“利差”和人民银行的直接救助性资本投入,依然能够维持下来。在资本市场方面,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2003年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这表明政府计划控制下的金融垄断并不能保证金融机构的长久盈利和自我良性运转。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金融部门曾经快速地扩张,现在则是金融部门开始快速收缩的时候了。但是,目前中国并没有建立起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这里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从法律上看,中国的金融机构缺乏破产退出的法律条件。
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由于普遍的行政包办,大量的金融机构是依照行政区划设立,大多是建立全国性的独立法人;同时,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在地区(或自治州)一级设立二级分公司;在县一级设立分支公司。这种克隆政府行政体制的金融机构建制在法律上决定了只有金融机构的最高一级的全国性总部具有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而各级的地方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是说,只是存在总部破产退出的法律可能,不存在分支机构破产退出的法律可能。这种体制就决定了,四大国有银行等类似的金融机构根本不存在破产退出的可能,而只是就一些地方性的分支机构进行政府控制下的“行政性的清盘”。以银行体系为例,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实行的是总分支行体制,四大银行是与政府行政序列完全相映射的机构建制,其他的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等等,也是这样一种法律结构。这种状况意味着,商业银行的总行要承担分支行的经营亏损,在撤销分支行后,总行依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总行是否愿意,国有商业银行的总部都将为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分支机构实施救助。但是,总行如果决定撤销某一分支行,则必须由总行或其他分支行接收拟撤销分支行的业务或账务,这就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总分行体制下的禁止跨地经营的控制受到动摇。如果总行选择通过撤销某一分支行而完全退出该分支行下辖的经营市场,则从根本上损害了银行体制与行政体制的同构性,这意味着,这家银行将丧失一系列行政体制下的既有的网点业务、储蓄来源,尤其是政府行政当局的有关业务(比如,一些国家计划当局批准的一系列地方性项目的融资安排),由于该行的退出将不能获得这种政府项下的项目收益。这些都阻止了国有商业银行体系有效地退出。这就使得国有金融机构难以实现有效的退出。
从会计制度上看,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的财务体系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之处,减损对于其审计或监管的效率。由于过于庞大的垄断性经营的组织机构在合并财务报表或接受有关监管等方面存在事实上的分割,那些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分支机构依然在财务上和监管上被视为独立的法人机构而接受监管或稽核审计,所以,不同级别的金融分支机构或总部受到的财务审计与监管是有着重大差别的。尤其在财务会计方面,完全能够反映出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有关会计制度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审计和监管的协调还存在许多制度和事实上的困难,因此,还不易发现那些严重亏损的金融机构,更难以及时有效地将有关情况汇总到有关的管理当局,许多严重的问题事实上被掩盖了起来。这样一种体制非常容易包庇那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金融脆弱性的严重程度也很容易被掩盖起来,一些理应退出的金融机构就会被“保护”起来。这种状况,也决定了金融机构自身也没有必要的动力或压力去积极有效地将经营不善者发掘出来。
从行政体制上看,金融机构的各个分支机构事实上受到了有关行政机构的庇佑。由于实施上存在的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而有关的地方行政机构并不乐于看到这些机构的破产退出,同时,也惮于一些金融机构破产退出后会引发更大的问题,甚或会暴露出一系列的金融舞弊,所以大肆利用现行体制对那些应当迅速退出金融市场的机构予以掩盖、庇护,以拖延它们的退出时间。由于存在大量的金融垄断,并且破产退出十分困难,金融部门因此缺乏充分而必要的竞争而效率普遍低下。由于缺乏竞争压力,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也受到影响,一些计划控制的存在对于市场经济竞争也起到了抑制作用。
这样,金融机构便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尤其是那些已经陷入严重亏损的金融机构倾向于风险偏好,这样便极易使亏损长期化或扩大化。这也反向激励了另外一些金融机构从事“冒险”的业务,甚或在许多金融机构之间事实上形成了“违法竞争”的状况。例如,银行业高息揽存的状况就比较常见。这些反过来又加重了金融机构体系的金融脆弱性,产生了现实的或潜在的金融不稳定。
正是上述一系列尚待改革的体制弊端,导致了金融活动的行政权力化色彩浓厚,金融脆弱和金融垄断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或不稳定性。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金融腐败。金融腐败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只是有关责任人的胆大妄为,而是其在事实上受到了体制弊端的“激励”,具体来说,就是有关责任人发觉其腐败行径所受到的查处的可能性较低,或者总是认为可以托庇于某种体制因素而逃脱惩处。这就告诉我们,金融防腐与反腐的中心在于政府部门的监督查处的力度,在于建立健全完善而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一系列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四、通过防治金融腐败来实现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是金融功能的稳定。金融稳定基本上依循一个渐次发展的历史过程:首先实现货币功能的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功能的稳定和对外功能的稳定;其次实现市场功能的稳定,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功能稳定,以及国内与国际两个市场的稳定;再次实现机构中介功能的稳定;第四实现产品功能的稳定。
历史经验和教训表明,当金融问题上升到国家层面,审视金融问题就不再局限于一般经济意义上的或学理上的解读和政策实践分析。确立和实践国家金融战略旨在强化政权基础,增进国家利益国家一方面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针对金融稳定所采取的政策策略,同时,国家也应当有自身的战略考虑。一方面保持金融稳定,避免在危急之中削弱政权的基础;另一方面积极地推进金融稳定是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简言之,在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强化政权基础。,它有三个层次的具体目标:1实现稳定(或安全);2推进(国内)发展;和3强化(国际)竞争。“稳定”是保持金融功能的稳定,避免出现大的金融动荡危及政权基础或国家利益;“发展”是指金融部门满足国内的社会经济需要,提升国家实力;“竞争”是指在国际金融关系中保持积极主动,强化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其中,实现稳定决定国家金融战略成败。
金融危机所带来的问题非常复杂而严峻,有时会不可逆转地引发全面的经济危机、社会危机,甚或政治危机。因此,金融稳定的国家战略主要包括的内容有三: (1)政权不动摇,指在任何情况下,不出现严重的政治分裂,不丧失救治危机的政治法律基础;(2)社会不失序,指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出现大的社会动荡,不丧失救治危机的社会基础;(3)市场不崩溃,指在最严重的危机状况下,不出现支柱性金融机构的连锁倒闭,不丧失救治危机的经济基础。
近年来,中国免于陷入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等金融逆境,原因有二:(1)严格的计划控制事实上起到了一定的稳定作用,充当了金融防火墙;(2)渐进的经济转轨没有以金融部门为突破口或“领头羊”,经济社会的诸种风险或矛盾没有全面、快速地向金融部门集聚。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中国可以长期免于陷入金融不稳定的巨大漩涡,更绝非表明,对于大范围的、长期化的金融危机的爆发,中国具有“天然”的免疫能力。
中国依然有可能陷入到严重的金融逆境之中去。原因有五:(1)政府对于金融部门的计划改革并不彻底,反而趋于保守,“行政包办金融”的模式没有根本改观;(2)实践中,往往将陈腐的计划控制与必要的金融管制混为一谈,阻碍了有效管制的推进,即“监管理念”尚在支持发展与保持稳定之间游移、徘徊;(3)鉴于政府在金融领域的计划改革落后于其他经济部门,后者的改革成本加速向金融部门转移,整个经济体系中的深层次矛盾开始快速地向金融领域集中,金融部门的风险水平或稳定性对于整个转轨经济体系的作用力大大攀升;(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比率畸高,个别金融企业的存续几乎完全仰赖潜在的外部的救助性保护;(5)金融部门越来越频繁地服务于政府主导下的“宏观调控”,更为直接地承担对于具体产业、行业等的政府调整性干预。这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部门之间的正常的市场关系,削弱了金融机构对于实体经济企业风险的市场性的评估能力。这些都大大抑制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如果这些问题不得到根本解决,计划金融体系会陷入越来越深的逆境中,甚至难以自拔,进而引发灾难性的金融危机。
整个金融体系自身所积累的沉疴日益彰显出来的同时,经济生活中的突出困难与矛盾也快速地向货币金融领域集中,国家发展战略、政府的国际承诺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也迫切要求金融部门迅速成长为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微观经济运行的利润推进器。由于整个金融体系是以规模扩张和行政主导为支撑的,并不是以市场主导和利润追求为基础的,所以金融领域在盲目的行政性规模扩张之后,必然需要一个快速消化由此产生的大量坏账的过程,并实现有效的收缩。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金融稳定才格外重要。
一般而言,局势恶化遵循市场崩溃—社会失序—政权动摇的线索而发展,但是,有时情况异常复杂,危机会打破经济—社会—政治依次动摇的“惯例”。有如,一些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直接引发了政治危机;或者特殊条件下,整个社会对于市场动荡过于敏感,社会危机先行爆发,市场危机受此推动而难于避免;有时,市场方面格外敏感,极易受到政治方面的负面影响,甚或错误解读政治信号引发市场浮动甚或危机,等等。这三大方面事实上是不同层次的。一般情况下,往往从较低的层次向较高的层次推进,但是,有时情况会格外复杂,比如一些大型金融机构的破产会直接导致政府执政基础的变化。甚或,即便政府及时地制止了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也会带来政治上的极度被动,金融危机过后迅速地引发政治危机。这就要求政府首要考虑的是政治的稳定。但是,如果政府只是考虑执政稳定,就会被指责为牺牲了金融稳定或者坐视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扩大。这就要求政府首要地采取法律的措施,将一般金融性问题同政治问题划分开来。这就需要完善金融管制的立法。金融活动与政府活动之间存在完善的法律藩篱,有助于政府在危机的各个阶段赢取主动地位。这就是要有应对金融危机的政治法律措施。但是,即便如此,社会公众尤其是在危机中受到重大损失的群体依然会通过各种方式向政府施加压力,亦要求政府能够减少或弥补其损失。如果政府在应对社会公众方面不够灵活,就同样会陷入被动的境地。这就说明必须要有应对金融危机的社会政策。
对于金融稳定形成威胁的现实原因有三:(1)金融部门的行政化程度过高,市场化程度过低;(2)金融体系的私有化程度过低,自由化程度不足;(3)金融活动的法治化程度过低,监管的水平不高。这表明了金融部门同政府、企业、投资者或消费者三者的关系并不正常。事实上,金融体系在自觉不自觉地向政府、企业提供“补贴”,这便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利益或信心,促使后者减少金融活动,这些归结起来引发了金融脆弱,动摇了金融稳定的根基。
实现金融稳定的根本要求在于形成有利于稳定的基本环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体制环境方面。主要在于切实落实金融机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通过“公司化”解决内部治理问题,通过“法人化”解决同政府的关系;(2)法律环境方面。完善立法管制,实现有效监管;(3)市场环境问题依据市场规则来处理与政府、企业、投资者的关系。为达此目的,政府部门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金融稳定的国家战略:(1)在指导思想上,扭转“重发展、轻稳定”的思维定势,将确保金融稳定作为首要目标;(2)在体制改革上,实现从计划控制到立法管制的转变,推进金融法治化;(3)在监管环节上,变换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者的角色,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管。
国家主要通过三个方面的工作来实现金融稳定:防范和治理金融危机,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强化金融反腐。
防范和治理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完善与健全金融管制和强化与有效地实施金融监管来实现的。应当说,近几年来,政府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金融危机持续时间过长、波及的人过多、损失过大或危机反复频繁发生,四者中任何一种情况发生都会演化成为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因此,实现金融稳定并非依靠某种精巧的理论设计或某些应急措施,而需要一种长效机制。长效机制缘自政府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长期努力:
(一)政府救治危机的具体措施及其经验积累。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有效的政府组织或动员向市场注入流动性,以此阻止大面积的金融机构破产;(2)有效地挽救大型或超大型金融机构,避免其破产倒闭;(3)向社会提供信心刺激,控制和打击社会不稳定因素,稳定社情;(4)必要时,入市干预或对个别金融产品或机构采取强制干预;(5)其他措施。
(二)制度体系的长期发展。这方面主要是三个内容:(1)经济社会的民主法律机制;(2)确立与完善金融管制法治体系;(3)强化金融体系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
完善的民主法制机制能够有效地将阻止社会危机上升为政治危机;金融管制法治体系能够有效地阻止金融危机蔓延为社会危机;得以强化的财务、审计制度能够及时发现或有效地预防金融危机,并向整个经济社会和政府体制传达正确的信息,有助于相关各方面采取积极正确的措施。
全球来看,发达国家在上述两个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可以说,任由金融危机发展与蔓延的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已不具备。虽然,各发达国家在应对危机时的具体措施以及制度模式方面或有不同,但是,在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方面具有共同性。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发达国家间往往更为积极地合作,在组织和制度两个方面努力营造共同实现金融稳定的国际基础。相形见绌的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转轨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无论在应对危机的具体措施方面或进行长期的制度积累与建设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距,并极度缺乏行之有效的实现金融稳定的国家战略。这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金融危机频发、多发、大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脆弱的国内金融体系和复杂动荡的国际形势迫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力行实现金融稳定的国家战略,确保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和渐趋稳定的社会和政治环境。
对于经济转轨国家而言,需要特别重视的是预防金融犯罪与防治金融腐败。
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主要是通过制定有关的金融财税法律,强化执法司法工作来实现的。反腐败大多是通过纪检监察工作来实现的。三个方面的工作密切相关、彼此促进,在许多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但是,这往往也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一个转轨中的金融体系而言尤其重要。
金融领域的腐败现象折射出非常复杂的经济关系或权力关系。不同程度的金融腐败也不同程度地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这就会使人们不自觉地提出这样的问题:反金融腐败与反金融犯罪是否可以合并到一起?金融领域的纪检监察工作与反金融犯罪的公安司法工作的彼此独立性在哪里?这一疑问恰恰反映出了转轨中反金融腐败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首先,在转轨经济条件下,法治经济的建立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实践过程,对于金融腐败问题并不一定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覆盖,如果将反金融腐败的纪检监察工作完全纳入到公检法部门的工作领域,事实上,会导致一系列的金融腐败问题并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原因在于,金融体系事实上是政府的金融部门,金融部门的市场化程度和民营化程度也大大落后于实体经济部门的进度,金融体系的干部体系事实上是国家考核任命的,行政上的监察与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政府部门只是在考核任用干部,而放弃纪检监察,那是不负责任的。原因还在于,纪检监察具有其特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方式,实践证明,我国的纪检监察队伍是一支过硬的队伍,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运行机制,发挥纪检监察在转轨中反金融腐败的作用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关键性力量。我们还要看到,纪检监察和公检法部门也存在大量的有建设性的合作,事实上,纪检监察与公检法部门的工作已经共同成为彼此相依靠的反腐力量。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需要支持与强化,而不是削弱,健全金融法治同强化纪检监察是紧密结合的,而不是彼此替代。需要强调,纪检监察在金融反腐败方面有其特殊的意义。例如,纪检监察往往更加机动灵活地选择反腐败的中心或重点,更加有效地集中打击腐败大案要案。当然,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治建设对于纪检监察工作将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金融管制与监管的目标是实现金融稳定与秩序,与反金融犯罪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反金融犯罪相对于金融监管而言更加集中地针对某些金融活动,而金融管制与监管往往要更加广泛地干预金融活动,使之在一个有序与安全的环境内运行,在可监控的轨道上运行。可以说,金融管制与监管更加关注金融活动本身,而反金融腐败所关注的更加集中在那些具体的管理人员身上。二者的目标、手段、实现途径和组织依靠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金融监管体系是最为强大的金融活动的监控力量,在未来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强化金融纪检监察的反腐败工作与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协调与合作将极大地提升金融反腐败的力度。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尚处于起步与初步健全的阶段,监管的理念和技术手段都有待进一步提升,相对应的是,纪检监察在金融反腐中已经积累和摸索出了有效的经验,所以,纪检监察对于金融监管工作的积极意义值得重视。尤其是在有关严重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金融监管部门所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反金融危机、反金融犯罪和反金融腐败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国家各个有关部门之间需保持高度的一致和密切的配合。对于转轨中的金融部门,如何有效地治理好人与财的关键是制度,完善金融法治与提高政府以法治理金融的能力与水平将是一项严峻的挑战。
从近期不断爆出的金融大案要案来看,强化国家金融法治能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其中,严厉地打击与预防金融腐败是重中之重。许多金融弊案的外在表现是资金的不法流转,并有腐败分子从中牟利,其核心是金融权力,如何强化对金融部门的金融资源运用权力的监控是惩治金融腐败的关键。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提高对于金融部门纪检监察的能力和水平,并强化纪检监察与金融监管和反金融犯罪等有关部门的合作。
中国的经济正处于转轨的关键时期,其中金融制度改革将对于整个经济体制转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强化了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和对于金融腐败的预防和治理,但是,金融腐败问题有着愈演愈烈的态势。这突出地体现在,近年来,金融领域的腐败案件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尤其是银行领域的金融案件增长突出。在银行的腐败案件之中,分支机构的发案率较高,一些较小规模的分支机构却连连爆出惊天大案。比如: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南海支行案、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案等,案值往往数以十亿元人民币计。这些大案要案往往会对金融稳定带来直接的威胁。如此频繁的金融大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体制中的一系列问题,表明了中国金融反腐败所面临的挑战是严峻的。
鉴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法治化水平还比较低,公司治理能力较弱,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尚处于建立健全之中,对于金融腐败的防范和治理就需要国家政府和社会各个方面协同努力。单纯的政府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充分的市场发育和社会约束。
防治腐败的主要途径或方法有:制度约束、有效的监督、严格的人事管理、充分有效的业务检查和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这五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来实现,通过强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细化业务流程,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有效的监督和充分的宣传教育,实现惩治和预防金融腐败的惩防体系。
从政府约束的角度来看,核心是完善有关的法律体系或制度约束,并使有关的组织机构能够真正高效及时地打击金融腐败。这就需要大幅度地提高政府的效能。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发布消息,共查明中国银行体系的违规资金为5840亿元,超出去年4072亿元,可以说是“爆炸式”的增长。从涉案的银行机构数目上看,从2004年的1582个上升到2202个,涉案机构的增长率远远落后于涉案案值的增长率,这意味着一些机构的个案案值有大爆炸的可能。但是,反映出来的情况是,大案案值仅为151亿元,似乎中国银行体系在过去的一年中的违规案件遍地开花。据报道,银监会的现场检查仅占其查案的36%,虽然,较上年有82%的增长,但是也仅是查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可以想见,伴随银监会查处力度的强化和现场检查覆盖率的提高,中国银行业的违规状况比现今揭示出来的还要严重。这就说明,政府在治理金融腐败方面需要强化力度,提高有关机构的效能,增强政府对于金融腐败的约束力度。
从市场发育方面看,中国的金融市场化的进展虽然是比较快的,但是,与成熟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相比,还有非常大的距离。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具备完善的依法退出机制,这样,金融机构对于经营风险的认识就比较淡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腐败分子以身试法。当金融机构因为严重的腐败案件而蒙受巨大损失后,当前的体制安排依然由国家财政或其他国家金融当局来填补腐败案件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这种政府保底的做法极大地减轻了应有的市场约束。因此,对于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虽有强化,但是,对于有关的金融机构的约束力度,尤其是市场方面的约束有待大幅度提高。
从社会约束方面看,需要提高整个经济社会的自由度,在信息的获得、发布等方面支持更为广泛的社会渠道,从而形成一个充分的社会性的监督网络。以中国的股票市场为例,大量的腐败犯罪案件只有极少数是通过社会监控揭发出来的,许多的金融腐败案件往往是黑箱操作的产物。社会监督和社会约束的不足是不利于反金融腐败的惩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的。
主要参考书目(略)